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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 情谊活动中的官司(其实就是一句话)

句子大全 2023-01-13 03: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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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情谊交往中不存在法律关系,没有合同约束,是一种法外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置于法律之外,当这种行为发生质的转化,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如亲友间的闹新房,如过度导致新娘伤害,甚至死亡的,就转化为侵权行为。所以施惠、情谊活动也要注意自己的责任。

案例,甲某驾驶货车途中免费搭乘乙某,后甲某驾驶不慎导致翻车,乙某、甲某等共3人受伤。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甲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余他人不负责任。乙某遂起诉甲某及甲某雇方货车公司请求赔偿。

再说一案后分析。李某与章某、龚某共同饮酒后,驾驶轿车去某地。李某酒后驾车,操作不当,在桥上轿车坠翻落河。惨的是李、章、龚均罹难,死亡。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章某妻将酒后驾车李某其妻为被告,要求赔偿。

两个同类案,为好意同乘,情谊行为,后一个存在酒后驾驶,伤害较前一案严重,有3人死亡。两案法院认定为均存在侵权伤害,判施惠人承担赔偿责任。认为,驾车人应当负有保障乘车人人生健康义务,因重大失误导致事故,应负有全部责任。后一案,认可施惠,无偿行为,但造成的伤害仍应负责。且施惠人李某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过错。前一案甲某提出乙某为免费搭乘,要求减轻赔偿,但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无法律依据。

助人、情谊行为发生的伤害赔偿纠纷,各地法院一般是以侵权责任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处置的。在行为中不论是否有无法律关系,行为人均需对他人具有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一旦违反此义务,便可能构成侵权。这是判案的依据。而对于施惠人的赔偿能否减轻,有的以无法律为由驳回,好意同乘驾驶员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操作,不能置他人生命而不顾。但也有法院认可情谊、无偿、受惠方利益,作为减轻事由。断案的不一致性普遍的存在,法官断案习惯于惯例,就是有新的认识,也不容易付诸行动。

助人、情谊的赔偿,也有认定受惠方责任的。如被告田某宴请徐某及多位同事,后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返程,途中摩托车失控翻车入河,徐某抢救无效死亡。田某给予了徐某父母1万元补偿金,双方对补偿金额发生争执,徐某父母将田某及其他多人告至法院。称对其劝酒,导致徐某饮酒过度,又未劝阻醉酒驾车,只顾自己打牌,对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5万余元。被告辩称,未对徐某强行劝酒,公安部门的徐某体内检测酒精浓度未到醉酒程度,徐某未打招呼,独自离开,被告众人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此共同喝酒属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徐某喝酒后判断能力并未明显下降,酒后驾车非被告邀请其赴宴所能遇见,依照民法通则第54条有关民事人活动等条款,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学界赋予了情谊行为许多解释、观点、学说,什么关系共同体、法外空间、转换调整、学理派、务实派,又是国内国外的,说法一套一套的,高深莫测玄而又玄,其实就是一句话:情谊行为不出事不涉及法律,出了事就有法律;各有其责,各负其责。一个并不复杂的认识在法学界却搞得很复杂,先是分开,旁征博引的论证,然后再分开,旁征博引,闲得慌。关注了法律后发现法学界这类研究并不少见,有一种复杂化就是学术研究的感觉,而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又是充满了想象。(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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