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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洁厕剂当饮料喝 你信吗(三级法院用同一句话把案子断了)

句子大全 2023-05-01 05: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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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觉得

哪哪儿不对劲

案子发生在重庆永辉超市公司。

就是那个闻名遐迩,创新出超市合伙人制度的永辉超市。

经营超市,尤其是最苦最累的生鲜行业,能成为中国500强企业、超市行业三巨头之一,永辉超市过人之处,就是和别人家的玩法不一样合伙人制度。

永辉超市员工合伙人不承担企业风险,但担当经营责任。在门店达到基础设定的毛利额或利润额后,由企业和员工进行收益分成。

员工会发现自己的收入和门店的收入挂钩,明白只有自己提供更出色的服务,才能得到更多的回报。永辉超市用这种创新激励机制,将一线员工和企业绑在了一起。

凡事皆有例外。

永辉超市的营业员陶某兰就是一个例外,而且是例外中的例外。因为陶某兰另辟蹊径,想通过极端的方式获得工伤医疗待遇,强行把自己下半辈子绑在企业身上。

毕竟合伙制再好,也得付出辛苦劳作。如果能实现理想不上班,躺在家里拿工资,那不就是躺赚嘛!

2017年2月26日14时40分左右,陶某兰在永辉超市大渡口区中交丽景店上班,瞅空去了趟厕所,在厕所里喝下洁厕剂。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受伤部位是胃部、肠道,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胃粘膜损伤,结论,洁厕剂中毒。

事后,陶庆兰向单位解释,营业员工作太苦太累太焦虑,导致极度疲劳头晕眼花,饥渴难耐急于喝水,误把厕所里的洁厕剂当饮料喝。

2018年2月6日,也就是时隔差不多快一年,永辉超市向重庆渝北区人社局申请陶某兰的工伤认定。

渝北区人社局经过一番调查核实,认为陶某兰在工作间隙上厕所喝洁厕剂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密切相关,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予以认定为工伤。

永辉超市收到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永辉超市解释,主动申报陶庆兰工伤,是迫于其家属的哭闹施压没办法,没想到人社局真的给认定了工伤。

人社局也喊冤,明明你永辉超市来我们这儿申报工伤,我们顺水推舟送人情也很自然啊!你一个私企怕职工家属闹,把祸水往我们身上引,我们才不上你的当!

大致的案情经过就是这样。聊到这儿,是不是觉得哪哪儿不对劲。

正常人做不正常事,

是啥事

第一个不对劲的地方,一个正常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把洁厕剂当饮料喝?

洁厕剂腐蚀性强,强到大理石、铝制台面都不宜用。所以,在包装设计时与饮料瓶必须有明显的区别。明显到什么程度?就是一个正常人闭着眼睛摸也能摸出来,这东西绝对不是用来喝的。

再者说,脑回路正常的人,想喝饮料也不应该上厕所找啊!这就让人联想到一种可能,陶某兰认知能力是不是不正常?可是,在申请、认定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陶某兰家属、永辉超市,以及人社局根本就没人提过这个茬。

既然没人主张,也就无需举证,法院自然会站在法律角度认为她是正常人。

正常人做不正常的事儿,最后,只剩下一种可能,自残。

自残,只要是有意识的,自我主动的,在自主控制下的对自我肉体和精神的伤害,皆属于自残。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残情形,通常需要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案件审理中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有但内容不明确,法院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等到庭审质证程序结束,法官内心确认,陶某兰自称的,是在极度疲劳的情况下头晕眼花误把洁厕剂当饮料喝导致受伤,明显有违生活常理。

只有自残,一个正常人只有在打算自残的情况下,才会专门上厕所把洁厕剂当成饮料喝。

主动申报工伤,

真给认了又不服

第二个不对劲的地方,超市主动申报工伤,真给认了又不服。

永辉超市向人社局申报工伤,等到人社局认定是工伤的结论出来,永辉超市不干了。这不等于员工自残,让企业担责吗?永辉超市全国八万多名员工,一些人再跟着效仿,本来作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已经不堪重负,难保不会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永辉超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下陶某兰更焦虑了。费心把力磨叽了快一年,终于答应申请工伤认定,说反悔就反悔,你超市天天教育我们员工对顾客要讲诚信守信用,怎么到了我们员工身上就没了诚信信用啦!

超市这边儿也委屈得没地儿哭。我们压根就不想申报,心想拖过一年,申请期失效。你陶某兰愿申请自己申请去。

可偏偏陶某兰不干:如果我自己申报工伤,这不就坐实自残了吗?

永辉超市估计也是逼苛了,一个连洁厕剂都敢喝的人,下一步再整个跳楼或者反社会啥的咋办?做一个不诚信的人也比当罪人强,反正都得有个结果,即使给认成工伤,届时反悔也不影响认定程序的进行。两害相权取其轻,走一步算一步,相信人社局总不至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糊涂僧判糊涂案吧?

千算万算,

没曾想人社局还真装了一把糊涂

这就说到,第三个不对劲的地方,人社局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受伤,是工伤。

地球人都知道认定工伤有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且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人社局更应该知道,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就是给人社局用的。

发现了没,三要素少了一个,没有工作原因。工作原因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关键也是难点。在实践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理解一直存在诸多分歧。

“工作原因”的确定,可以分成“工作”和“原因”两块儿分析。工作具体指员工的日常工作职责范畴。陶某兰工作岗位是营业员,工作职责是卖货,与厕所里的洁厕剂无关。

当然,通常情况下,员工的日常工作职责可能会宽泛,甚至是动态的,有时还是间接的。这时候就需要从“原因”角度分析,重点判断受到的事伤害与工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也就是伤害是否因工作行为引起的。

如果陶某兰工作期间上厕所,不小心滑倒受伤,那是工伤。上厕所是工作行为中的日常合理状态,与滑倒及不小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再比如,陶某兰在工作时间喝水,受到外界干扰,一不小心呛咳入肺,引起吸入性肺炎,也是工伤。因为喝水这种与工作有关的日常行为的“因”,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这种“果”的发生。

实践中,还有一种可能,伤害结果与“工作行为”之间或有因果关系,但是员工故意而为。就像陶某兰上厕所喝洁厕剂,工作时间、场所都对得上,误喝洁厕剂好像是工作过程中喝水的行为所致。

这就要看行为的性质了。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利用工作机会自残、自杀、酗酒吸毒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及《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属于排除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最终,法院也是这么判的。

至于认定陶某兰把洁厕剂当饮料喝为自残的依据,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法院没惯毛病,干脆将一句话从头到尾复制,“明显有违生活常理”。

这个案子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工伤认定时,需要紧把握工作原因这一关键,不能将非因工受伤的责任施加于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本就秉承着用人单位担“无过错责任”后果的原则,如果在认定过程中,出于对员工的权益保障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与工伤认定立法初衷相左,也有失社会公平。

更重要的是企业都黄了,那些和企业绑在一起的走正道的员工咋办啊?

再一个,希望有权机关能像法院那样,专业一点,担当一点,有点大局观,给那些不想走正道的人只留两条路,一条路是死胡同,另一条路也是死胡同。

来源: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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