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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周周见)借条里加上这句话 打官司更轻松

句子大全 2023-05-24 07: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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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甲和乙是同村儿,乙向甲借了10万块钱,说是去外地投资搞生意。

乙在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

甲越等约焦急,寻思着只能去法院解决了,于是把乙告上法院。

但是打官司这个过程也让甲很着急,想着这么简单一个案子,咋几个月也没搞完。

就此,甲咨询了法官后才知道,因为借款人消失了,这个官司打起来就比一般的案子复杂。

打官司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法院要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方。

如果,法院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那必须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

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比如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

那么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

今天小编教你一招

只需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下图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如果双方在借条里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便可用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当事人拒收或退回该邮件,直接视为已送达!出借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告逃之夭夭,借机拖延诉讼期限,逃避债务的履行了!

最后,为大家附上几种借条范本

一万元以下请用这个

借条

本人张三(身份证号:320XXXXXXXX)今收到李四(身份证号:310XXXXXXXX)出借款项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本人保证于XXXX年XX月XX日归还,立此为据。

借款人:张三(手写)

出借人:李四(手写)

XXXX年XX月XX日

几万块钱用这个

借条

本人张三(身份证号:320XXXXXXXX)为做生意(也可以是买房、买车)之故,今收到李四(身份证号:360XXXXXXXX0808)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月利率1%(佰分之壹),本人承诺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计付逾期利息。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王五(身份证号:310XXXXXXXX)愿意代为偿还。立此为据。

借款人:张三(手写签名,摁手印)

出借人:李四(手写签名,摁手印)

保证人:王五(手写签名,摁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十万元以上建议用这个

借款合同

甲方:张三,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XX路XX小区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联系方式:150XXXXXXXX

乙方:李四,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XX路XX小区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联系方式:150XXXXXXXX

丙方:王五,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XX路XX小区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联系方式:150XXXXXXXX

1、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月利率2%(佰分之贰),借款期2年。

2、甲方今已收到乙方出借款项:

(1)XXXX年XX月XX日收到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2)XXXX年XX月XX日收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甲方账号:XXXXXXXXXXXXX

乙方账号:XXXXXXXXXXXXX

3、甲方承诺将于XX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将还款打到乙方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如甲方到期未还款,甲方以3%(佰分之叁)的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4、如甲方到期未还款,丙方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

5、甲方有汽车一辆(牌照:沪AXXXXXX),从XXXX年XX月XX日起交由乙方保管,如甲方到期未还款,乙方有权将该汽车交由XX拍卖行拍卖,以所得价款充抵甲方应付本息。

6、如有纠纷,各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精神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二道江区(或者东昌区,但必须只能填写明确的一个,如果写多个就无效了!)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甲方:张三(手写签名,摁手印)

乙方:李四(手写签名,摁手印)

丙方:王五(手写签名,摁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写完了借条

再补充几个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需要另外签订,签订了抵押合同后,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对借款合同的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请询问当地公证处是否支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如支持可以去办一个,一旦对方欠钱不还,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文书,就可以省掉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了。

3、现行法律对于超过36%的年利率不予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原标题:《【普法周周见】借条里加上这句话,打官司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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