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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课堂|股权越多(不一定话语权就越大)

句子大全 2023-07-01 06: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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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宋海佳

宋海佳,股权律师,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课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拥有法学、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

先后担任国家科技创业导师、上海市科委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科学管理委员会专业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律协第八届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第九届国资国企专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曾荣获“上海静安十佳律师”“上海优秀科技创业导师”“上海十大杰出志愿者”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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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点:股权被稀释是否会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宋海佳:首先要理清一个所谓的共识,我们一般人都会认为我的股权越多,话语权就越大,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很多的公司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是小股东。为什么这样讲呢?股权的多少,代表着你的表决权是多少,如果公司任命了一个小股东为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是谁呢?不是大股东,是小股东。也就是说股权比例多少,并不意味着大股东就是实际控制人。要想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怎么解决呢?要完善议事规则。

刚才我提到股权激励必须有三个机制进行法律保障,一个是信息披露制度,一个是议事规则,一个是退出机制。这一个问题涉及到议事规则的问题,你说你股权比例高,话语权大,你这话语权在什么地方去实施呢?是不是要开会? 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开会得要表决。怎么让你这个表决是有效的?议事规则非常重要。

我们刚才说了一句话,股东纠纷发生以后,大股东要让小股东死,小股东必死无疑。这是一种常规的现象,因为大股东是有话语权的。还有一句话,小股东让大股东死,大股东生不如死。小股东即便只有1%的表决权,但是完全可以在程序上对你大股东进行制约。怎么制约呢?股东纠纷有一个案由,叫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可撤销的诉讼和无效的诉讼。

假如大股东说我任命你小股东为执行董事了,现在我们之间已经丧失了人合性,我要换人,比如说要换到我名下,这个程序怎么走?要开股东会议嘛,我99%,你1%,我不让你来行不行?因为你来了也没用,无论是1/2通过,还是2/3通过,我99%都够了。但是必须让你来。

如果我不通知你开这个会议,不让你参加,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一个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结果什么呢?法院判决议不成立,因为没有履行提前15天通知,没有让你去参加这个会议,意味着会议就没开。这个官司毫无疑问小股东是占据主动的,大股东如果说判决不服还要二审,搞了一年多,你说是不是生不如死?

本来我是当家人,我说了算的,现在想换一个执行董事换个法定代表人,得折腾一两年,这就暴露出议事规则的问题。所以我们完善了议事规则,实际上是对大股东一个保障。

在章程中,比如说执行董事如何产生?董事会的席位怎么产生?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在这些方面,我们都可以做成个性化的一些特别的约定,来维护大股东利益。当然了,我们在维护大股东利益的同时,最终实际上是要股东利益的平衡的。

新站点:应该如何设计退出机制?

宋海佳:当我们股东之间发生了纠纷,怎么分家呢?谁走谁留下呢?法律没有规定,我们把解决的机制叫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包括哪些内容呢?

第一个,收购的主体是谁?换句话说,谁走谁留下。第二,收购的价格是多少?尤其在我们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会设定条件,你符合什么条件了,我给你股权,你要给我承诺,在这儿工作多少年,而且要达到什么样的业绩。

如果你这个业绩没有实现,或者说你没有履行5年的劳动合同,你就走人了,我可不可以收回来你的股权?就叫退出机制。如果是合同期间,你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义务,但是我认为不满意,我把你给炒了鱿鱼,能不能把股权要回来?

如果是心平气和地分手了,可能按照你投资额,或者按照你离开时候的转让的基准日,确定你的股权价格。但如果你是在职期间,侵犯了我们商业秘密或者另立门户,转移了我的商业机会,或者侵占或挪用了我们公司的资产,我要去把你的股权收回来,是按一块钱,还是按照转让基准日的净资产,另当别论。

这时候转让的条件、转让的主体和转让价格,这就是退出机制三个核心的一个内容。问题是怎么去具体操作?比如说价格,大家都知道价格很重要,所以说在股权激励方案中就写了一条,离开时为转让基准日。转让基准日,我们公司的财务报表体现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转让价格。但是这样约定有操作性吗?面临什么问题?

第一、财务报表是不是真实披露了你的财务信息,是不是这个所有者权益真实地反映了你公司的价值?第二,因为我们的财务报表,它是某一个时点的一些资产的反映,但是我们清楚我们科技创新的企业,还有无形资产,在报表中没有体现出来的。因此这样约定也是不能解决问题了。

还有人更近一步,我们请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那个时间里这个公司到底价值多少,这个方法是不是更客观?但是你会又面临一个什么问题,谁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是你请还是我请?还是咱俩共同请?

所以我们在价格确定的时候,选择评估机构去解决问题是一个最佳方案,但它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评估机构的选择,评级机构的公信力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实践意见是什么,对于这种科技创业企业,最好的方法,是在我们退出机制中,约定竞价机制。什么是竞价机制?谁出的价钱最高,谁就拥有话语权,决定我留下你留下的问题。

你会发现竞价机制它的优点在哪?第一,这个公司到底值多少钱?股东最清楚嘛,你可能认为这个公司值1000万,我可能认为值1500万,那我竞价就按1500万来,去收购你的股权,你只出1000万,我价高者得。不但把价格问题解决了,也把收购主体给解决了,所以说我们非常倡导当正常的一些人合性丧失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竞价机制。

新站点:如何设立关联交易制度才能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宋海佳:我们实践中关联交易,一般都是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去操作的。有些是为了正常经营的需要。但当股东纠纷发生的时候,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他利用他的控制地位,利用关联交易处置公司的资产,或者把公司的商业机会交给他自己的公司,来稀释公司的利益。

这种行为有效没效呢?我们法律上规定,公司的高管和股东给自己担保,要开股东会议,而且你要回避。

我们要设计一个回避制度,关联交易都应该用股东会议表决来通过。在表决的时候,关联方应当回避。是不是就可以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利益?当然了,你又说如果每项关联交易都去表决,是不是影响决策效率?那么可以设定一个界限,根据我们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主要的资产设置,比如说主要的核心知识产权、字号、商标,或者说资产价值在多少钱以上关联交易,必须要有股东会议决定,并且关联方应当回避。

回过头来看这些问题,我们上面的所有问题,都围绕着三个基石,信息披露制度、议事规则和退出机制。因为信息披露制度,你才知道他进行没进行关联交易,否则你就根本不知道人家做没做这件事情,议事规则可以限制他做关联交易,如果有了退出机制,当他违背了关联交易的规定的时候,你是不是可以收购他的股权?这就是我关于关联交易的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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