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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神宗时期的文字狱大案——笔尖下的战争

句子大全 2023-12-17 06: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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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四年(1066),英宗之子赵顼即位,是为宋神宗。神宗在位期间,锐意进取,于熙宁二年(1069)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推行新政,整饬吏治,志在富国强兵。由于新法自身的弊端以及对部分统治阶级利益的触犯,士大夫群体的纷争随着变法的推行日趋激烈,以王安石为代表、主张变法图强的新党与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对变法革新的旧党同时产生。这一时期的文祸,绝大部分与两党的斗争紧密交织。

除了政治上的变革争论,神宗一朝也是北宋文学史上最活跃且最绚烂的时期。成熟于仁宗朝的诗文革新运动至此达到高峰,代表北宋诗风的“荆公体”、“东坡体”和“山谷体”,也全面形成或开始形成。在这一时期,士大夫既是创作的主体,同时又是政治上的主体,在志在当世、舍身报国的价值取向下,不同政治主张的论争使得诗文创作有时成为参与政治或批评时政的重要手段,同时,这种带有强烈政治观念的诗文创作反过来又推进了不同政治主张的论争,政见之争与文学创作的互动愈发频繁。

较之前朝,这一时期的文祸成案原因更复杂,惩处更重,牵连更广,对当时的政治以及文学创作也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新旧党争下的文祸

(一)郑侠上书案

熙宁七年(1074),监安上门、光州司法参军郑侠被劾上书语涉谤讪,勒停编管汀州,后又改英州。

《宋史·郑侠传》载,熙宁六年至七年间,河东、河北以及陕西大旱,百姓流离失所,垂死挣扎。郑侠将所见种种惨像绘成一幅《流民图》,并写了一封奏疏,疏中极言灾情之惨重以及王安石推行的新法的种种弊端,请求皇帝开仓赈济灾民,废黜不合理的苛政,并声称:“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既乞斩臣宣德门外,以正欺君之罪”。奏疏送至閤门未被采纳,于是郑侠谎称乃机密急事,调用马递呈至掌管奏状案牍的银台司。神宗得奏疏与图,反复观之,夜不能寐。翌日,神宗下令开仓赈灾,同时又废止了新法中的一些规定,包括青苗法、免疫法、保甲法等十八事。三日后,天降大雨,神宗将郑侠所上奏疏与图示之众臣,变法的决心也发生动摇。王安石旋即上书求去,得神宗准许,以观文殿大学士的身份出知江宁府。新党得知,遂将郑侠交付御史台,治其擅发马递之罪。

王安石外放后,吕惠卿、邓绾向神宗哭诉,最终使得新法一切如故。未久,吕惠卿上台执政,郑侠又上疏弹劾,痛陈“安石作新法为民害,惠卿朋党奸邪,壅蔽聪明”,请求黜落吕惠卿,起用敢与王安石持异论的冯京,并称赞冯京、孙永、王介等皆是仁义之人。随后郑侠又取唐代魏征、姚崇、宋璟、李林甫、卢杞传作画两幅,命名为《正直君子、邪曲小人事业图迹》,以李林甫、卢杞影射吕惠卿等人。郑侠将奏疏与此图一并呈予神宗,奏疏中还提到了宫禁内有人披甲登殿的秘闻。吕惠卿闻知大怒,当即攻讦郑侠语涉谤讪,郑侠遂遭勒停编管。

郑侠初时被贬汀州,吕惠卿犹不甘心,意图借郑侠之事排挤冯京及王安国,于是上奏神宗道:“侠书言青苗、免役、流民等事,此众所共知也;若言禁中有人被甲登殿诟骂,此禁中事,侠安从知此?盖侠前后所言,皆京使安国导之。”他认为宫禁之事乃是秘闻,郑侠身为外臣不可能知道,其上书必然是由冯京和王安国背后主导的。中丞邓绾、知谏院邓润甫亦附和吕惠卿,称:“王安国尝借侠奏稿观之,而有奖成之言,意在非毁其兄。”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九载:吕惠卿与冯京政见多有不和,而吕惠卿谄事王安石,为王安石之弟王安国所厌,故吕惠卿欲趁机将二人一并除去。另外,郑侠行至太康时被追回,行囊中搜出御史台知班杨忠信所赠的两帙谏疏,“皆先朝名臣奏稿及韩、范、司马等所言新法不便事”。

经过御史台勘察,所谓披甲登殿的秘事,郑侠是从内殿崇班杨永芳处听闻,二人为邻,言谈中尝论及此事。冯京与郑侠并不相识,只是曾对集贤校理丁讽称赞过他。郑侠门人吴无至投呈郑侠的奏疏时曾遇丁讽,丁讽将冯京称赏之语诉于吴无至。郑侠曾在道中偶遇王安国,安国赞郑侠独立不惧,并随郑侠至其居所,欲借郑侠的奏草,因郑侠未曾存留而作罢。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郑侠与冯京、王安国并无所谓勾结之事。然而,“是时御史皆惠卿党,必欲文致京与安国之罪”,故此案最后判决为郑侠被加重处罚,改编管英州,参知政事、右谏议大夫冯京守本官,知亳州,著作佐郎、秘阁校理的王安国被追毁出身以来文字,放归田里,杨永芳追一官,杨忠信与吴无至皆决杖编管,忠信至郴州,无至贬永州。

这次文祸明显是党争的产物。郑侠献图上书,劝谏皇帝废止新法,触怒了吕惠卿等新党派人士,他们以上书中提到的宫禁之事为借口,炮制文字狱,趁机打击一批反对新法的士人。

后人论及此案,对郑侠多有称许。明人潘游龙赞曰:

郑侠一小官耳,乃能直言国事。至于惠卿、韩绛、章惇、蔡确之流,皆两辅大臣,而朋党误国,得无愧于斯人乎。可见才无大小,要之见功;位无崇卑,要之立效。故与其高才盛位而鲜功,反不若微能薄禄者之奏绩耳。至侠夺官之后穷距至死,而音言廿语,未尝忘君,尝此虽大臣犹难之,侠真杰丈夫哉。

郑侠虽是小官,但是敢于直陈国事,而作为宰辅大臣的吕惠卿之流却以朋党误国,虽身处高位,然鲜有功绩于国家。郑侠被贬之后虽然穷苦困厄,言语之间仍不忘君,堪称雄杰。

从此案中也可以看出北宋的朝堂风气,清人夏之蓉论道:

夫抱关击柝中有此直陈民隐、转移上心者,蹇谔之节,宜何如加以褒擢,乃竟为吕惠卿辈所构,获罪远谪,帝之蛊于群邪,颠倒锢蔽,政如膏肓之疾,不可瘳也。

郑侠虽官位低微,但是能直诉民间疾苦,改变君主心意,这种忠直敢言的气节是应褒扬提倡的,然而郑侠最终却遭吕惠卿等人构陷,受黜远迁。神宗有变法图强之意,只是他一味偏信新党,不能兼听众言,这也是神宗朝的痼疾。

郑侠绘《流民图》反映民生疾苦,在后世诗歌中也成为一个典故,历代诗人多有吟咏,如韩洽诗云:“为问伯时图作贡,何如郑侠绘流民。”沈德潜诗云:“谁能师郑监,图绘达深宫。”杨中讷诗云:“空怀忧国长沙泪,难绘流民郑侠图。”这也反映出后人对郑侠忧国爱民、直言敢谏精神的赞美。

(二)乌台诗案

元丰二年(1079)四月,苏轼由徐州移知湖州,到任后按例进《湖州谢上表》,其中有“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之句。御史中丞李定、监察御史里行舒亶、何正臣纷纷上书弹劾苏轼,称苏轼所谓“生事”是指熙宁变法,“新进”则指变法中被提拔擢用的官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九载:御史李定罗列苏轼怙恶不悛、语言狂悖、鼓动流俗以及诋訾怨谤四大可废止罪。舒亶摘苏轼诗中言及时事及新法弊端的内容,谓之讥切时事,“无一不以诋谤为主”,并呈上刊行的苏轼诗三卷为佐证。何正臣也极言苏轼愚弄朝廷,妄自尊大。

疏上,神宗诏令知谏院张璪、御史中丞李定审理此案。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遵驰至湖州勾摄苏轼。八月十八日,苏轼下御史台,受到李定等人的轮番审讯,迫使其对语涉谤讪的“罪诗”作出交代。在王安石、苏辙、张方平、章惇、曹太后等人的力挽下,苏轼得免一死,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除此以外,时任著作佐郎、签书应天府判官的苏辙监筠州盐酒税务,与苏轼有诗文往来的绛州团练副使、驸马都尉王诜追两官勒停。同时受此案牵连的自张方平、司马光以下二十二人,牵涉极广。因此案在御史台受审,而自汉代以来,御史台别称“乌台”,故此案又称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的主要罪证有苏轼通判杭州时所作的《钱塘集》、知密州时所作的《超然集》以及知徐州时所作的《黄楼集》。三集均已失传,但大部分的涉案诗文还是保留了下来,宋人朋九万的《乌台诗案》、周紫芝的《诗谳》、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以及清人张鉴的《眉山诗案广证》,对案件中涉及的诗文、苏轼的自辩、御史台官员所上的札子都有比较全面的收录。据苏轼的供词来看,被指控为语涉讥讽的诗文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首先是反映新法确实存在弊端的诗文。这类诗文有苏轼最先供出的《山村五绝》,其中两诗曰:

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

杖藜裹饭去怱怱,过眼青钱转手空。嬴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

前者言山中人饥贫无食,即便是老翁也要采笋蕨充饥。圣人闻韶忘味,老翁则是因三月都不曾食盐而食之无味。此诗反映的是当时实行盐禁,边远小民无盐可食的情况。第二首诗如实地反映了当时青苗法的施行情况。据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但是从苏轼的诗中可以得知,百姓得到青苗助役钱后往往在城中挥霍殆尽,只学得了城中的语音而已,并没有起到抑制高利贷的作用。

另一类诗则反映朝廷用人不当。如《次韵黄鲁直见赠古风二首》其一云:

嘉谷卧风雨,莨莠登我场。陈前漫方丈,玉食惨无光。大哉天宇间,美恶更臭香。君看五六月,飞蚊殷回廊。兹时不少暇,俛仰霜叶黄。期君蟠桃枝,千岁终一尝。顾我如苦李,全生依路傍。纷纷不足愠,悄悄徒自伤。

诗人认为,君子小人或进或退自有其时,如同夏日里活跃飞舞的蚊虫,到秋天就销声匿迹了。作者以蟠桃比黄庭坚,终能进仕,以苦李自比,因无用而得以保全。此诗被曲解为“讥讽当今进用之人,皆小人也”。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诗作或讥刺科场取士之法,或言因政见不合而不容于时的不平心境。涂美云《北宋党争与文祸学禁之关系研究》对涉案诗文有详细列表分析,故不赘述。

涉案诗文中大部分确实含有讽刺之意,而有的笺释则纯属诬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著名的咏桧诗:

凛然相对敢相欺,直干凌云未要奇。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蛰龙知。

这是一首咏物诗,写桧树的树干直插云霄,桧树的根刚直不曲,一直通到九泉,可惜桧树根深埋地下,这份刚直也只有地底的龙才能知道了。诗人赞颂的是桧树的刚直气节和表里如一。在传统观念里,龙这种意像往往被用来形容天子帝王,与之相伴的也是天宇云海这些宏大明亮的物象,而这首诗中的龙却蛰伏在阴暗的地底,形象与往常诗歌中吟诵的飞龙大相径庭,诗人又谓桧树的刚直气节只有这条蛰龙知道,的确给有心之人提供了穿凿曲解的空间。宰相王珪就趁机诬陷苏轼有不臣之心:“陛下龙飞在天,轼以为不知己,而求知地下之蛰龙,非不臣而何?”幸而神宗明理,只道:“诗人之词安可如此论,彼自咏桧,何预朕事?”并未以此怪罪苏轼。

关于乌台诗案的背景、起因、涉案诗文的阐释以及对苏轼本人的影响,周克勤《乌台诗案研究》一文有详细论述,因此上文只作简述,后世史家以及学者对此案的评价则是本节重点分析讨论的内容。

乌台诗案在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此案的评说,也莫衷一是。与苏轼同时的张方平评价苏轼“性资疏率,阙于慎重,出位多言”,同时,他认为:“自夫子删《诗》,取诸讽刺,以为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诗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当世之事,语涉谤黩不恭,亦未闻见收而下狱也。”张方平是从儒家文化中的诗学思想出发,肯定苏轼讽时刺事之作,他引儒家经典为营救苏轼之资,在全面推崇复兴儒学的当时,应该说是最有效果,也最具有说服力的。但苏轼最终被贬黜的事实表明,儒家诗教在政见之争乃至朋党之争面前,是十分软弱无力的。

不同于张方平,杨时对苏轼作诗的态度并不认同:

作诗不知风雅之意,不可以作,诗尚谲谏,唯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乃为有补。若谏而涉于毁谤,闻者怒之,何补之有。观苏东坡诗,只是讥诮朝廷,殊无温柔敦厚之气,以此人故得而罪之。

杨时认为,诗应秉承诗经的风雅传统,以委婉规谏为尚,若是涉及诋毁谤讪,则会触怒受谏之人,于事无补。苏轼的诗里毫无温柔敦厚的品质,一味讥诮讽刺朝廷,因此会被人拿来怪罪。正是因为苏轼好讥刺时事,所以最终导致了诗案的发生。

明人郑鄤《乌台诗案序》记三人同论乌台诗案,将几人说法一一罗列:

一人曰:愚哉权门诸鹰犬也。所载坡公短章摘句,如琼圃碎玉,千秋为宝,而诸鹰犬锻炼傅会,略不可理,三尺竖子唾而笑之,肺肝既献,面目亦丑矣。

一人曰:诗文皆坡公实有之,非如秦桧以莫须有陷武穆也。

一人曰:当宋新法时,神宗谓可立致太平,乃有以诗文刺讥者,岂得不怒?且意疑怨望,事属讪上,皆死法也,故其案曰不可不诛。凡权奸忌君子,则期杀之耳,其术必揣主之所重怒而挑激之,即莫须有之狱正以挑沮和之忌。

以上三者,一人认为,苏轼诗文字字珠玑,乌台诗案实则是阿附权门的鹰犬穿凿附会的构陷。一人认为,苏轼虽是被构陷,但是诗文确实是苏轼所做,并不像秦桧陷害岳飞那样无凭无据。还有一人认为,宋神宗推行新法之初,曾以为很快可以达到太平盛世,而苏轼作诗文讽刺新法,其中隐含着对君主用人的不满,这恰好为带隙寻衅者在神宗面前挑拨提供了绝好借口。当然,乌台诗案也不只是权奸构陷的结果,郑鄤认为,乌台诗案也是由苏轼自身的才华招致的,“抑亦坡公之过也,膏以明煎,翠以文铩,自古然矣”。

乌台诗案中,《王复秀才所居双桧》一诗的意思尤其遭到歪曲,清人陈绍箕论曰:

苏东坡咏桧二句“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蛰龙知”,诗不能无语弊,宜王珪以此构成东坡之狱也。东坡才人,不能大用,其心安能无觖望?……至于以文字罪人,由于王珪与东坡不协,欲藉此以倾害之。党祸一兴,所以无是非曲直也。

东坡这首诗中的意像确实是能使人有所联想,这也为王珪构陷苏轼提供了可乘之机。苏轼自负有才,却未受神宗重用,于是将心中怨望寄托于诗,而王珪与苏轼又素有嫌隙,有倾害苏轼之心,遂以苏轼诗作为奇货,炮制诗案以倾害。

不同于陈绍箕,王夫之认为,乌台诗案完全是苏轼咎由自取:

宋人骑两头马,欲博忠直之名,又畏祸及,多作影子语,巧相弹射,然以此受祸者不少。既示人以可疑之端,则虽无所诽诮,亦可加以罗织。观苏子瞻乌台诗案,其远谪穷荒,诚自取之矣。

宋人既想博得忠良正直的名声,同时又畏惧祸及自身,故时常以比兴的手法将自己的意思隐喻在诗句里。诗文本身或无讥讽之意,但用语隐晦,也会使有心之人以此深文周纳。苏轼作诗多用比兴手法,这的确为有心之人任意阐释诗文、罗织罪名提供了可乘之机。

较之王夫之,赵翼的观点相对温和。《瓯北诗话》卷五评东坡及其诗文,认为东坡所经两次文祸皆是“作诗草制,不加检点”所致。究其原因,“盖才人习气,落笔求工,必尽其才而后止,所谓‘矢在弦上,不得不发’也。然如咏桧而及地下之‘蛰龙’,当遏密之后而有‘花鸟欣然’之语,亦太不检矣”。苏轼为文字所累,固然有外部构陷打击的因素,东坡的个人性格以及在作诗为文时的不谨慎,也是致祸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论及苏轼获罪的诗文时,有人指其谤讪,有人指其讽刺,姚莹在《康輶纪行》中提出了“东坡讽刺不同谤讪”的观点,将“讽刺”与“谤讪”这两个观念加以区别:

莹尝论人臣事君,固当称美而不称恶,乃作为诗歌,昌言讥讽朝廷之失,可乎?曰:讥讽可也,谤讪则不可。有别乎?曰:有所谓讥讽者,心在君国,不谋己私,见有不利于君国之政,不利于君国之人,力不能去,言不见用,则假物以陈言,因事以明状,陈小民之疾苦,昭前人之炯戒,俾得辗转上闻,庶几吾君有万一之悟耳。不幸而终不能悟,或更以为罪,虽九死而无悔。此其忠爱之诚,惟知有君国,其讥讽也,犹之在位之谏诤也,是《小雅》骚人之旨也。

因自身位卑言轻,故而将不利于君国的政事、人事托物以言,使君主辗转得知民生之疾苦,了悟世情,并引以为鉴,这是讽刺的涵义。这种讥讽与朝臣的直言规劝是一样的,是秉承了《小雅》中的诗人风旨的,也是忠臣所为之事。苏轼反映新法弊端的诗,即属此类。苏辙在《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中指出:“公既补外,见事有不便于民者,不敢言,亦不敢默视也。缘诗人之义,托事以讽,庶几有补于国。”可见,苏轼作诗言时事,乃是出于忠君爱民之心,而非为私心。而谤讪则与讽刺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

小人则不然,何者有利君国,何者有害君国,泛泛然不切于心也。心志之所存,步趋之所向,惟知有身家耳、子孙耳。……小人失位则以为嗟怨,虽不利于国,亦归过于君而播其君之恶,是之谓谤讪。

小人不关心君国利害,只追求自身富贵利益,无论忠奸善恶,有利则结交,一但损害其利益,则怨恨仇视。这种小人一但失去地位,则将过错归之于君主,扬播其恶名,这是谤讪的含义。讽刺与谤讪的区别在于,前者出于忠君爱国的目的,后者则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发怨怼诋毁之词。今观苏轼诗,虽多言新法弊端与时政缺失,其目的却是期望在位者知民生识人事,而非为一己私利。因此,姚氏以为,苏轼所作之诗虽有讽刺,但绝非谤讪。

从文学传统和诗歌创作角度看,苏轼秉承了诗歌的现实主义传统,缘诗人之义,以诗托讽刺,在作品中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现实以及新法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其目的是“流传上达,感悟圣意”。然而诗中一些意像的使用以及文字的多义性,诗人出言行文的不谨,也确实为小人提供了罗织的空间。但仅将乌台诗案归于苏轼或者小人构陷,非是追本之论。干预讥刺时政的文字是台谏职责之一,苏轼作诗讥刺新法,台谏据以兴狱治案,故不能将案件的发生完全归于个人。从根本上说,乌台诗案是新旧两党不同政治之见的产物,是新党为抑制政敌议论、保证新法实施而兴起的一次文字狱,个人创作、私人恩怨,掺杂其中。这既是文学史的一桩公案,也是熙丰党争中的重大政治事件。

二、新旧党争外的文祸

(一)孔文仲对策案

熙宁三年(1070),台州司户参军孔文仲受翰林学士范镇推荐试应贤良方正科,上对策论王安石新法不便,罢黜归本任。

贤良方正科,全称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是宋代制科的重要科目。举贤良方正限于有资格有名望,具有特殊才能,能通经致用,辅佐帝王询问政治得失之人,多为皇帝指定的诸侯王、公卿、郡国守相、州牧等举荐,被举者以现官为多。宋代考时务策始于熙宁三年,神宗意图使应试者指陈时政得失,以谘访治道,因当时王安石正在推行变法,当时策题即以此为目。

孔文仲应试,上对策书九千余言,反对王安石变法,“力论王安石所建理财、训兵之法为非是”,宋敏求将其定为异等,王安石不悦,上奏神宗申辩,神宗御批将文仲罢归故官,虽经齐恢、孙固封还御批,韩维、陈荐、孙永、范镇多人上书相救,终未能免。

贤良方正科的目的是广开言路,招纳直言极谏之士,孔文仲指陈时事,却遭黜落,苏颂认为此乃“言太激而取怨”。明代商辂在《御批资治通鉴纲目》中评此事曰:“迨夫文仲之策,急切时弊,乃忠于宋者,当优答,以开言路可也,奚以忤安石之故而黜之耶?……神宗未能尊厚谏臣而每为贬黜,是有求言之名,而无用言之实矣。”

与孔文仲遭遇迥异的是叶祖洽,《宋史·叶祖洽传》载:“熙宁初,策试进士,祖洽所对,专投合用事者,考官宋敏求、苏轼欲黜之,吕惠卿擢为第一。”可见,科举中曲意迎合奉承新法者往往更容易高中。当权者之所以这么做,其实是想通过科举考试将政治改革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同时通过贬黜批评新法的孔文仲,打压朝野上下反对新法的声音。

(二)李士宁《仁宗御制诗》案

熙宁八年(1075),沂州朱唐告前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宗室右羽林大将军赵世居也受到牵连。罪案既定,赵世居赐死,负责审理此案的知谏院范百禄认为,赵世居之所以心怀不轨,是受到了李士宁的炫惑。

李士宁乃蜀人,有道术,常出入贵人之门,赵世居对其奉若神明。李士宁曾见赵世居之母,并赠以仁宗御制诗。赵世居及其党羽遂“解释其诗,以为至贵之祥”。后赵世居因李逢谋反案被捕,并搜得李士宁所赠之诗,进而逮捕李士宁。

范百禄之所以有此指控,还因为李士宁与王安石交好。王安石曾赠诗李士宁曰:“李生坦荡荡,所见实奇哉。”又《宋史·刑法志》载:“百禄以士宁尝与王安石善,欲锻炼附致妖言死罪”。范百禄欲以李士宁进而牵涉王安石,朝廷又命御史杂知、枢密承旨共同审理此事,最终李士宁被处以杖决,流放永州,范百禄则因报上不实遭贬。

一些宋人笔记对此事也有记载,其中大部分都认为,此案之兴是当权的吕惠卿想借机打击王安石。吕惠卿曾受王安石举荐,当权后却与王安石反目,有加害王安石之意。邵伯温《邵氏闻见录》谓吕惠卿“求害荆公者无所不至”,故起此案。邵博《闻见后录》认为:“惠卿初叛荆公,欲深文之,以侵荆公。”魏泰《东轩笔录》也称:“引士宁者,意欲有所诬蔑。”《续资治通鉴长编》引吴幵言:“惠卿既得志,起李逢狱,捕李士宁欲以危安石。”以上诸家,都认为是吕惠卿想借李士宁之事将王安石牵涉其中,达到打击王安石的目的,甚至苏辙也认为是吕惠卿“恐安石复用,遂起王安国、李士宁之狱以厄其归”。所谓王安国之狱,即郑侠之案。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也称:“世居之狱,则吕惠卿欲文致李士宁以倾王安石。”然而李焘通过考证案发时间,对这一说法进行了驳斥:

正月十七日,蹇周辅往徐州鞫李逢狱。二月十一日,复相安石。三月四日,乃命沈括、范百禄赴御史台鞫世居狱。缘世居狱乃捕李士宁,方召吕惠卿时,士宁与世居交通事迹未觉也。魏泰、邵伯温、吴幵等记录,皆云吕惠卿起李逢狱,捕李士宁以撼安石,考其月日,似不然,今不取。司马光《记闻》亦载李士宁事,独不云惠卿欲以撼安石也。

李焘对事件发生的日期进行详细考证,指出王安石复相是在熙宁八年二月,而因赵世居之事捕李士宁是在三月四日,在吕惠卿当政之时,李士宁与赵世居交往之事还尚未被发现。

由上可知,士宁以仁宗御制诗赠赵世居,后赵世居因李逢谋逆治安被赐死,李士宁亦因曾经赠诗而受牵连,李士宁之事并未与吕惠卿、王安石之交恶有太大牵扯,乃宋人记录失实,故不将此案归入党争一类。

(三)张舜民诗案

元丰五年(1082),张舜民因作诗语涉讥讪,谪监邕州盐米仓,后又改监郴州茶盐酒税。

元丰四年,宋廷出兵讨伐西夏,直指西夏统治中心兴庆府。宋军围灵州十八日,由于缺乏统一指挥,粮运不继,又遭敌军数次袭击,结果死伤无数,无功而返。张舜民时为環庆师主帅高遵裕部下,掌管军中机宜文字,他在回途中作绝句两首,记录了前线及归程所见:

灵州城下千株柳,总被官军斫作薪。他日玉关归去路,将何攀折赠行人。

青铜峡里韦州路,十去从军九不回。白骨似沙沙似雪,将军休上望乡台。

第一首诗写宋军在灵州城下驻扎时大量采伐柳树用以取暖作炊,杨柳依依的绿林由此变为荒地。古人送别时常折柳以赠行人,而今柳树被砍伐殆尽,待他日行人归去时,将以何攀折相赠?字里行间蕴含着诗人深深的惋惜以及对宋军行为的不满。第二首诗则描绘出了战争的悲惨景象以及酷烈结局。征夫十去九不回,千里荒野,只见白骨如沙,白沙似雪,将军也难以再登台望乡。战场之荒凉由此可见,将士死伤之惨重由此可知。这两首绝句虽有夸张,但形象反映了宋军惨败的事实,表达了诗人对出征将士的悲叹以及对这场战争的愤慨不满,同时也隐含了对朝廷用兵政策的指斥。

(四)汪辅之谢表案

元丰五年十一月,汪辅之上谢表中化用杜牧诗句“清时有味是无能”,为御史王桓弹劾,罢知虔州,依旧分司。

关于此案的记载主要有三条,但细节略有出入,主要集中在两点:汪辅之知虔州前的官职以及此案的发难人。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四:

汪辅之为河北监司,坐轻躁得罪,勒令分司,久之,除知虔州。到官日,上表云:“清时有味,白首无成。”又云:“插笔有风,空囹无日。”或解之曰:“杜牧诗云:‘清时有味是无能,闲爱孤云静爱僧。欲把一麾江海去,乐游原上望昭陵。’属意怨望。”有旨复令分司。

叶梦得《石林诗话》卷中:

元丰初,(汪辅之)始为河北转运使,未几,坐累谪官累年,遇赦幸复知虔州,谢表有云:“清时有味,白首无能。”蔡持正为侍御史,引杜牧诗为证,以为怨望,随复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三十一:

监察御史王桓言:“知虔州汪辅之谢上表乱意狂悖,望特窜殛。”诏罢知虔州,依旧分司。辅之前为开封府推官,乞分司,久之乃得虔州。谢表云:“清时有味,白首无成。”又曰:“插笔有风,空圄无日。”言者谓“清时有味”盖杜牧诗,其末句云“乐游原上望昭陵”,辅之托意怨望,故黜之。

此条下有李焘按语曰:“辅之分司不缘轻躁,事在元丰三年九月四日,《记闻》或误也,今略加删修。”又《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零八:

癸亥,御史王祖道言:“太常丞汪辅之除广东转运使,辅之即乞分司致仕,朝廷为改成命,令依旧为开封府推官。臣窃以平日无事,差一监司听避免而不行,万一二广有边陲之警,谁复肯为陛下行者?望从辅之之请。”诏许辅之分司。

由此可见,汪辅之乃是自乞分司,非是朝廷勒令或受人牵累。关于此案的发难者,《记闻》未记明何人所为,《长编》坐实为御史王桓。叶梦得谓蔡确所为,但是据《宋宰辅编年录》记载,蔡确已于元丰二年五月任参知政事,非是侍御史,故蔡确引杜牧诗劾汪辅之事应是叶氏误记,当以《长编》为是。

汪辅之被纠劾的文字主要是“清时有味,白首无成”一句。此句出自杜牧《将赴吴兴登乐游原一绝》,全诗云:“清时有味是无能,闲爱孤云静爱僧。欲把一麾江海去,乐游原上望昭陵。”这首诗写于杜牧将离长安到湖州任刺史之际,诗人自讽生当清时而无所施为,看似充满闲适静穆的句子,实则隐伏着才能不得施展的强烈不满。末句言登乐游原望昭陵,怨愤之意更加明显:“盖乐游原者,汉宣帝之寝庙在焉,昭陵即唐太宗之陵也。牧之之意,盖自伤不遇宣帝、太宗之时,而远为郡守也。”

汪辅之化用此句,表面是说在如今的清平盛世,自己已然白首,一无所成,但实际上,这句话也是有深意的。《石林诗话》谓汪辅之“能作赋,略与郑毅夫、滕达道齐名,以意气自负,既登第,久不得志,常郁郁不乐,语多议刺”。汪辅之为皇祐进士,历任旌德县尉、河北东路转运判官、河东北路提刑、广东转运副使等职,其间还遭过论罢,仕途并不如意,这对自负有才的汪辅之来说不能不算是打击,杜牧这首感叹怀才不遇的诗,恰恰能引起他的共鸣,因此汪辅之化用此句,的确是有觖望之意。

以上是神宗在位十八年间发生的重要文祸,这一时期,文字与政治的连结更加紧密,但兴文字狱以倾异党的做法还只存在于新、旧两党之间,尚未渗透到党派内部。在日渐严酷的政治气候里,“言必中当世之过”的创作精神开始淡化。在儒家文化主导整个人文世界的背景下,儒家文化中的诗学思想开始遭到践踏。另外,致祸的文字,开始渗透到科场对策层面,文网的密度和广度,随之进一步加深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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