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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刊 |李博一: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文化治理:概念界定与比较分析(2020年第3期)

句子大全 2010-09-18 1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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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和区域研究集刊

《国别和区域研究》是一本由教育部主管,北京语言大学主办的研究国别和区域问题的综合性学术集刊(季刊:每年的1、4、7、10月出刊,特殊情况除外)。2021年4月,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 《国别和区域研究》 入选为CSSCI(2021-2022)收录集刊。

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文化治理:概念界定与比较分析

【内容提要】 全球治理与区域治理是国际治理的两个层面。随着文化等社会性因素在国际问题研究中位置的复归,区域治理中的文化因素也开始进入研究视野。西方传统国际治理由权力、 制度逻辑主导, 而以文化治理为转向的新型国际治理逻辑在国际治理危机面前开始发挥特有的功能与价值。通过梳理归纳,本文发现,在区域文化治理中,主要存在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平台机制四个关键变量,由这四个变量构建的区域文化治理发生机制、 运转机制、反馈机制是区域文化治理的结构体系。最后,本文通过四个典型案例对上述四个关键变量及其搭建的三个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区域文化治理进程中,不同的地区既存在共相,也存在殊相,进而共同为以区域文化治理为代表的新型国际治理提供新的路径选择。

【关 键 词】 区域治理 文化治理 国际治理

【作者简介】李博一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周边外交、周边区域治理等。

— 问题的提出

自亨廷顿提出“文明冲突论”以来,文明或者文化在国际研究中的地位及价值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话题之一。特别是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世界不同文明或文化之间的对话虽然逐渐占据主流,但是仍旧存在不同文明、异质文化之间的冲突甚至战争。面对后冷战时代的世界文化秩序的重构与全球治理中的文化治理,不同研究者出于不同的需求有着不同的解释,如“文明冲突论”①“文明多元论”②的视角、“文明互鉴论”③看法、对“文明共生论”④的提倡。但是无论何种视角,均离不开一个核心概念:文化。在全球治理体系面临诸多挑战的大变局下,文化再次成为国际治理的一个焦点。究竟是继续推行西方传统的权力治理及其掌握霸权后进行的制度治理,还是需要一种社会化视角,即以一种文化治理的视角来描述与解释全球治理中的文化复归现象,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与全球一体化并行发展的区域一体化在不断向世界各个地理区域蔓延、扩散,从欧洲的联合发端到东南亚联盟再到非洲联盟等,无一不在彰显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细心观察这些或早或晚开启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地理区域便可发现,除了对经济发展、政治影响力、国际地位等的诉求之外,文化或相邻地理区域内的行为体之间所具有的共有理念、共有知识与共有预期也在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最早开启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欧洲(主要是西欧)国家,除借力美国等外部援助恢复经济元气、国际影响力等外,推动欧洲一体化不断深入发展的深层次动因恐怕更多地在于欧洲国家间有着高度的文化相容性①。又如非洲的区域一体化,虽然非洲的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不如欧洲那般顺畅深入,但从文化这一层面来讲,非洲地区相关国家之间能够开启区域一体化进程,相似的历史记忆与文化根源等也是值得深究的因素②。再如东南亚地区,对于东南亚的区域一体化,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更多的还是从政治、经济等层面进行剖析,似乎学界对文化这一更具社会性的因素在东南亚区域一体化发起与深入推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还不够重视。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研究认为东南亚国家之间几乎不存在相似的文化或共有知识、共有预期。这是一种稍显偏颇的判断,因为共有的历史记忆与殖民遭遇等是东南亚国家间的一种共有文化③。本文尝试对区域文化治理这一国际治理中与全球治理相对应(区域治理)的一个次级概念进行学理探讨,并对欧洲、东亚、南亚、非洲四个地区在一体化进程中的文化因素进行简要分析,从中归纳出区域文化治理的共相与殊相,以期对未来中国在周边区域文化治理中发挥一定作用提供启示。

二 国际治理的不同逻辑与区域文化治理

随着区域一体化的兴起与扩散,区域治理逐渐被区域一体化中的国家行为体关注并给予一定的聚焦。纵观历史,可以发现,不论是在全球治理层次,还是在区域治理层次,由权力主导的治理理念与路径选择长期以来似乎是西方世界进行国际治理的必经之路。虽然随着霸权的衰落,西方社会提出霸权后的治理,即通过霸权国建立的制度来护持霸权之后的国际治理,但就其实质而言,仍未能完全摆脱西方中心与西方模式唯一正确的影子。而文化作为国际治理中的深层次影响因素,似乎或多或少地被刻意忽视了。尤其是冷战的终结给西方带来的历史的胜利①以及文明的冲突等,更是使权力与制度(主要是由西方大国主导建立的制度)在国际治理中再次复兴②。但是,以中国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的群体性崛起,标志着非西方文明并不比西方文明落后。正因如此,文化作为曾经被西方国际治理观所过滤掉的因素被再次发现③。作为国际治理中的一个关键影响因子,文化不仅在全球治理中有着重要影响,在一体化进程中的区域治理方面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

(一)从权力到文化:国际治理的社会化转向

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所分析的那样,“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权力才是理性的国家行为体的最高目标”④。因为在一个缺乏统一的中央权威的世界体系中,每一个国家行为体都面临不同程度的生存危机,为了维护生存,这些对对方意图不甚明晰的行为体不得不通过自助来保全自己。即使是以结构现实主义著称的华尔兹也不得不承认,权力是国家的手段,也是国家的目的。后来的自由制度主义者虽然试图通过霸权国主导建立的国际机制等制度化途径来应对霸权衰落后的无政府世界,但仍未能彻底摆脱强权的痕迹。及至建构主义等反思主义理论的出现,才开始逐渐扭转这种局面。从以上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不论是现实主义还是自由制度主义,在国际治理逻辑中都遵循一种非社会化的选择,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忽略文化治理的逻辑。而从以建构主义为代表的反思主义开始,国际治理的逻辑与理念将文化治理再次拉回国际治理的分析体系。

1权力治理:无政府世界的国际治理

权力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与政治有关的研究议题中永恒的话题。根据马克斯·韦伯给出的定义,“权力即指一种能够迫使对方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能力”①。由这一经典定义可知,权力不仅是政治的核心概念,还是国际政治的关键概念之一。随着国际治理概念的提出,由权力主导的治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根据现实主义的分析逻辑,“在无政府的世界体系中,每一个单一且理性的行为体为了求得生存、维持生存,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②。因为在一个尚未诞生统一的世界性权威政府的国际社会中,自助是行为体避免被毁灭的唯一理性选择。也正是出于这一类似的逻辑,在国际治理的发展过程中,权力再一次以一个似乎是万能的钥匙般的存在走进国际治理的话语体系。根据权力治理的逻辑,不论是在全球治理中还是在区域治理中,拥有绝对实力的行为体是治理的主体,有资格主导治理进程,有资格掌控治理游戏规则,如在历史上的西方资本主义殖民扩张时期,凭借坚船利炮,以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法国等为核心的力量中心对非西方世界进行掠夺,在这种强权掠夺给当地社会结构、传统文化造成破坏性之后,便出现了西方资本主义对当地社会的强权式治理。无独有偶,权力治理的逻辑还遵循另一个思维逻辑:权力,主要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资格对各种问题进行治理。因为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世界其他地区的国家都是落后无能的,这样,其就失去了对当地社会乃至国际社会进行治理的资格。而随着西方主导的国际治理在全球化不断扩散的今天面临多种治理赤字与治理困境,曾经被西方资本主义大国视为行之有效的治理逻辑———权力主导的国际治理显得有些束手无策。总之,“19世纪以来,西方赖以在失衡的全球权力分布状态下称霸全球及后来造就诸超级大国崛起的特殊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美国的超级大国地位已难以为继,而其他大国也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和社会优势去谋求全球统治地位”①。面对权力治理在国际治理中的失效,以制度治理为代表的霸权后治理开始走进国际治理的语境。

2制度治理:后霸权时代的国际治理

正如一句古老的谚语所指的那样,“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②不妨将这句谚语改造一下:“权力治理意味着强权逻辑主导的治理,绝对的强权治理便成为一种霸权治理。”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大国在国际治理中所奉行的权力主导的治理逻辑逐渐在全球化与逆全球化、一体化与碎片化的张力当中面临多重困境与挑战,一种以国际机制为新型国际治理逻辑的话语开始出现并呈现一种取权力治理而代之的趋势。所谓制度治理或机制治理,主要是通过西方国家主导建立的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如北约、G8、NAFTA等地区性和全球性组织、机制对诸如跨国犯罪、生态破坏、金融犯罪等进行治理。这种所谓的制度治理遵循的逻辑仍旧未能摆脱西方中心、单纯为西方利益服务的狭隘视野。当然,不可否认,由西方主导建立的国际机制并非对国际治理全然没有功效。像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在应对全球性治理难题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只不过西方大国在其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治理红利而已。随着世界权力继续发生非西方的转移,以及西方学者鼓吹文明间冲突等,相对来说,正在没落的西方国家开始思考谋划霸权后的国际治理。面对非西方世界的群体性崛起,为了在后西方时代的国际治理中继续占据制高点并掌控国际治理的话语权,西方国家已经开始将关注的焦点转向制度治理。当然,这种制度治理,如前所述,是借助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建立的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为主要的治理平台,根据西方的利益需求继续对世界经济政治进行后西方权力治理时代的国际治理。表面看起来,由于参与构建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的成员具有全球性,仿佛制度主导下的国际治理充分代表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但深究即可发现,这只不过是披着国际制度的外衣而行维护西方资本主义利益之实罢了。深层次原因在于,这些国际制度仍旧是西方治理国际社会的工具而已。不论是权力主导的国际治理还是霸权后的国际治理均体现的是西方社会发展演进中一直传承至今的理性(主要是与功利主义结合而形成的工具理性),它在其中占据关键位置并持续发挥作用。

3文化治理:国际治理的社会化转向

随着对工具理性的反思与批判,国际治理中的理性主义,如权力治理、制度治理开始出现社会化治理转向,而且“自国际政治领域出现社会学转向以来,文化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研究人员的重视”①。在国际治理的社会化转向中最为重要的是文化及其在国际治理中的位置与作用。随着美苏冷战的结束,西方国家与社会内部不时抛出“历史的终结”与“文明的冲突”等论调。这些论调自然有为西方资本主义辩护甚至美化的意味,但客观地讲,它们确实给后冷战时代的国际治理提出了新的议题。曾经被两极对峙所压抑的地区矛盾、国家纷争、民族纠纷等因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而喷发出来。这也从另一个侧面给国际治理带来困境:究竟是否应该继续采取和进行历史上曾经行之有效的以权力为后盾的治理逻辑与实践?或者继续在西方主导建立的国际制度的规范下,以西方国家为主导力量应对各种新出现的全球性、区域性难题,如恐怖主义的扩散与蔓延、宗教激进主义与世俗政治的分裂等?答案不言而喻。正如比较政治学与政治文化研究所指出的那样,文化是埋藏在一个个体乃至集体意识中最深厚的发生机制。这一深层的文化及其机能是不会轻易随着如经济、工业技术等的历史发展而发生位移的。简言之,文化是一个相对来说更为稳定恒久的因素。可以这么说,国际治理中新近出现的诸多挑战几乎都存在一个共相:文化及其影响。也正因如此,在国际治理中,文化治理的呼声开始高涨。毕竟“国际政治文化反映着一定时期的国际政治生态,世界在互联互通的发展中逐步萌生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通过人文交流和国际关系教育培育和谐共生的国际政治文化,同样是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建设必须重视的内容”①。特别是随着“9·11”事件后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三股势力的滋生与扩散、ISIS(“伊斯兰国”)的蔓延、阿拉伯之春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后遗症以及其他各种逆全球化现象、地缘政治的回潮等,无一不在呼吁国际治理在深层次上进行解构与重构。如前文所讲,“文明冲突论”在将国际社会拉向文明、文化研究视角的同时(当然,文明冲突论是存在偏颇甚至是错误的),也给国际治理中以文化治理为代表的社会化转向提供了平台。

通过以上简要回顾与分析,本文发现传统的国际治理理念与逻辑———无政府国际社会的权力治理、霸权后的制度治理虽然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并且至今仍在发挥一定的价值,但随着国际政治出现社会化转向及深入发展,以文化治理为代表的治理逻辑开始走进国际治理议程并逐渐向国际治理的体系中心靠拢。这也从更宏大的角度说明,世界文化秩序的重构离不开国际治理的文化转向及其带来的价值。

(二)区域治理中的文化

从目前的研究看,对国际关系或者世界政治治理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全球治理中。区域治理的研究虽然也有,但尚处在初步阶段。尤其是与全球治理研究相比,区域治理研究显得更为欠缺。全球化进程的开启所带来的全球性问题需要一种全球治理的逻辑。而与全球化历史进程伴随而生的区域一体化则需要一种有别于全球治理思维的区域治理逻辑。总体来看,不论是全球治理还是区域治理,它们都属于国际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只不过全球治理注重以一种全球一体化的视野来对待频发不断的全球议题,而区域治理则更为侧重于以一种局部整体的视角来应对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挑战。如前所述,随着国际治理的文化转向,区域治理是对应于全球治理的研究层次,文化在其中的作用与价值应该而且必须得到重视。

1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治理:研究层次的回落?

区域治理与全球治理一样,都是国际治理的组成部分。只不过由于二者对治理的层次、范围等有着不同的理解而表现出一种看似无法调和的张力。实际上,正如全球化与区域化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发展进程一样,全球治理与区域治理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议题,另一面关系到某一个地区内整体的社会需求。那么,作为国际治理的两个部分,区域治理是否就是全球治理研究层次的回落?要回答这一问题并不简单。首先,全球治理虽然以更加整体宏观的视角来看待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多元化、文化多样化所带来的多种困境与挑战,但其应对与解决的逻辑依然不能完全离开各个国际行为体之间达成的共有预期;其次,区域治理虽然强调地理位置相邻、文化基因相近的行为体在本地区内形成一种主体间共识,但这种主体间共识仍或多或少夹杂着全球性议题的影响;最后,全球治理与区域治理是互为补充的历史过程,很多共性议题在全球层面往往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反而在某一个地理区域内存在化解危机的选择,如跨界水资源问题、跨界民族问题等。因此,可以说区域治理并不是国际治理研究层次的回落,而是对全球治理的一种补充。

另外,从既有的研究来看,区域治理尚未形成体系性、完整性的研究框架,如有学者指出,“在国际治理中,区域治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国家都处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因此,国家的首要外交和地缘依托便是区域”①;还有学者指出,“区域治理是人类基于不同地域的地理环境、族群分布和文明传承而进行的以区域为单元的社会实践”。②“区域治理主要是指某一国际区域内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关系行为体对区域事务的共同管理。”③从以上对区域治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如下内容。第一,区域治理并不是要否定全球治理。在区域一体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很少有哪一个国家或者非国家行为体能够置身于某个区域之外,区域治理在很多时候比全球治理更为有效。第二,区域治理与地缘政治经济有着紧密关系,如同区域一体化一样,区域治理主要是在地理上相近的区域内对区域性问题进行治理。第三,区域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但并不能否认国家这一关键主体的存在及其价值。虽然治理更加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除了国家外,还可以有非国家行为体,如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甚至个人等,但国家作为人类目前发展阶段最高的集合体,仍旧在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样,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治理也不例外。第四,区域治理的重点应该是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治理有重大影响的地理区域。如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洲地区、最具发展潜力的东亚地区以及人类文明的发源地非洲地区等。因为区域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地理相邻的地区,但仅关注这些地区还不够充分,在很多时候,地理因素只是作为表层因素在发挥作用,而藏背后的却是文化、共同的历史记忆、共有的发展预期等社会性因素,它们将地理上相邻的行为体凝聚在一起。所以说,区域作为国际社会中客观存在并不断发展的一种历史单元,随着全球化而不断产生新的扩散效应。区域治理作为对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共性议题的一种实践,是全球治理的补充面而不是对立面。区域治理与全球治理共同构成国际治理的两条并行不悖的历史路径。也就是说,区域治理并不是国际治理研究层次的回落。在回答了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治理这一研究层次的问题之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如前文所讲,随着权力治理与制度治理逐渐失效、失范,区域治理该怎样开辟新的路径?

2区域治理中的文化因素:研究场域的拓展?

作为国际治理中的一个中观层次的逻辑①,区域治理主要应对和解决区域性问题。而区域性问题主要有三个来源:区域一体化本身存在的问题、微观层次的问题外溢到区域性议题当中、区域外议题的介入。但不论是哪个层面的议题,单凭某个行为体是无法有效化解的,二者需要在区域层次上进行一种区域治理。也就是说,用区域治理的逻辑化解区域性议题和一些准区域性议题。当然,这也就给区域治理带来几重挑战:治理的主体多元化问题、治理的理念共识问题、治理机制的共建问题、治理红利的共享问题等。面对上述诸多问题,一个新的议题开始走进区域治理的视野:区域文化治理。之所以出现对区域文化治理这一考虑,是因为除前述以权力治理与制度治理的逻辑亦不能给国际治理提供令人信服的回应之外,还有以下几点因素:“从国际关系史的角度看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不平衡;体系转换之际世界性文化力量大释放与‘全球性文化治理迟滞;欧美文化霸权企图和文化全球化造成了当前世界文化秩序不公正。”①简单归结起来就是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不平衡导致国际体系转换出现国际文化秩序重构的危机,而西方资本主义国际治理的逻辑又未能对这一重构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

这就给了文化回归国际治理一个历史契机。其实,文化治理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自“文明冲突论”提出以来,对于文化和文明的国际研究便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只不过在“9·11”事件发生后,恐怖主义威胁在世界多地出现与蔓延才进一步使研究者关注文化治理。整体来看,文化治理主要分为国内文化治理和国际文化治理。国际文化治理又可分为全球文化治理和区域文化治理。这里我们主要是采用国际文化治理这一说法。另外,考虑到本文整体以及本部分行文的需要,本文采取国际文化治理中区域治理中的文化治理这一更为具体的分析概念。从历史与现实情况来看,在现存的国际文化治理逻辑中,由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模式主导。这种由欧美等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文化治理主要奉行一种纯粹的工具化理性选择方案,即凡是符合欧美利益的使用之,凡是不符合欧美利益的则弃之,其中以“美国的退群行为”②为典型。欧美国家这种工具性的选择国际文化治理路径的行为使本已面临多重困境的国际文化治理前景更为暗淡。但从乐观的一面看,美国这种不负责任的退群行为为区域文化治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即区域文化治理面临以下有利条件:全球文化治理中欧美治理逻辑正在退场;以欧盟、东盟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开始逐渐将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治理效果外溢到文化领域;区域一体化的推动力量开始重视文化或者行为体间的共有知识在区域治理中的位置与价值。总之,区域文化治理作为国际治理中的一个次级场域,并不是对区域治理场域的拓展,随着文化因素作用的增加,这一原本就存在的治理逻辑在被治理主体有意无意忽视多年之后再次被发现价值并复归到原本的轨道而已。综上所述,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治理作为全球治理的有益补充,在为全球治理提供一个新的治理逻辑之外,也在构建着属于区域治理的发展轨迹与网络体系。文化因素在区域治理逻辑中的复位便是最好的例证。那么区域文化治理的构成成分与网络组建机制又需要哪些必备因素以及怎样运转与调适呢?

三 区域文化治理的关键变量与网络构建

作为国际治理在地区层次的一种中观逻辑,区域治理逐渐向一种社会化治理轨道回归。正如“治理”一词自出现在人们视野那刻起便带有社会化的痕迹那样,文化、规范、认同等概念一直是治理话语中的常见词语。在权力治理、制度治理等国际治理逻辑已经无法很好地促进不断演变的全球性、区域性难题的解决时,另外一种逻辑便开始走入人们的研究视野并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上述分析与回顾,本文认为,作为国际治理在地区层次的一种载体,区域文化治理是一个不断解构与重构的历史性社会化进程。而在这一进程中有几个关键变量发挥关键作用。首先是核心国家,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威望型行为体,核心国家在区域文化治理中占据网络架构的中心;其次是节点国家,这里所指的节点国家主要是指在文化、历史记忆等层面与核心国家有着高度主体间共识的行为体;再次是主体间性,主要是指核心国家、节点国家同区域中其他行为体之间所具有的一种共有预期;最后是平台机制,区域文化治理的平台机制主要由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共同搭建,并与其他行为体共享治理成果。这些关键变量在各自的位置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并进一步搭建起区域文化治理的发生机制、运转机制与反馈机制。

(一)区域文化治理的关键变量

区域文化治理是一个进程,而且这一进程是动态发展的。这一动态的社会化进程由核心国家主导,由节点国家推动,并逐渐扩散到其他行为体中,但这并不是区域文化治理的全部。因为不同的治理主体之间由于存在认知错位、认知失调、信息不对称等会发生迟滞现象。这就需要不同行为体之间通过人文的交流、历史的回忆等双向与多向的互动对区域内的治理议题形成一种可靠的共有预期,即主体间性,并推动构建多方行为体共商议题的平台,将区域文化治理纳入一种机制化轨道。

1核心国家

区域文化治理中的核心国家是指在一定的地理相邻、文化基因相似的文明区内共有文化的发源地,如东亚地区儒家文化圈中的中国即这一区域的文化核心国家。可以这么说,区域文化治理中的核心国家即这一区域内文化圈中的主导国家。当然,这里所说的主导国家或者核心国家不仅体现在权力政治格局或经济体系结构上,而且是在军事力量上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换句话说,某个文化圈中的核心国家往往更为注重的是这一行为体自身文化的外部吸引力与扩散力。凭借这种文化的外溢效应,核心国家在其所在的文化圈内形成一个“文化威望中心”。通过这个中心,其不断地向周边区域扩散文化影响力与辐射力。强调核心国家在区域文化治理中的位置与价值,根源在于缺乏一个核心国家的区域,往往会出现一种“无政府状态下的治理”或“无政府的治理”①,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欧洲就是一个例外。那么作为区域文化治理中的内部硬核,核心国家需要具备哪些特征呢?或者说什么样的文化集合体才可以称得上是核心国家?或者成为核心国家需要具备哪些标准?其实,要成为区域文化治理中的核心国家,除却具有文化的威望与领导力之外,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选择标准。如果非要给核心国家定出几个资格性标准,那么本文认为,其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特质。首先是文化具备感召力与吸引力。这一点与软实力的概念相似,但与其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软实力是一个行为体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而文化感召力与吸引力却不一定非要为实现国家利益服务,其也有可能只是一种纯粹的外溢。其次是文化要具备扩散力与影响力。这一点主要是指核心国家不仅要具有能够吸引其他国家主动学习、模仿自己的文化模式,还要能够将自身文化向周边推送。当然,这和文化帝国主义那种强制式的文化输出有本质的区别。一个国家即使可以吸引其他国家主动学习,但若不具备向外推送自身文化的能力,那么其也不能成为核心国家。最后是作为核心国家,即使面对“他文化”对“我文化”①的冲击,其也能够保存自己。也就是说,想成为核心国家,就要在能够保存自我文化生存的基础上向外推送自我,吸引他者。当然,以上只是对核心国家标准的简要概括。区域文化治理需要核心国家的领导力与威望,但也离不开节点国家的支持和参与。

2节点国家

在回答了涉及区域文化治理的主要推动力量———核心国家的相关问题及其标准之后,本文接下来分析这一进程中的另外一个群体性推动者:节点国家。其与核心国家有且只有一个不同,即节点国家在数量上可以有多个。当然也不是说数量越多越好。首先看节点国家及其作用。节点国家主要是指这样一些国家群,即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在其所在的文化区域内,因受到核心国家文化威望的吸引与感召,而对核心国家文化模式予以自觉学习与模仿。通过对核心国家先进文化理念与实践的学习、内化,其将这种经过自我内化的融合了核心国家与本土国家文化的新型文化向外推送,以使更多的域内国家来学习、效仿。当然这里涉及一个新的问题: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是否可以有身份的重合?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核心国家可以与节点国家在身份上发生重叠,那么二者又有何区别?可以这么说,核心国家一定是节点国家之一,但节点国家不一定必须是核心国家。其实节点国家这个词并不陌生,在中国于2013年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①中提到节点国家。这里我们使用节点国家一词,主要涉及文化意义。节点国家在区域文化治理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或者占据什么样的位置?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国家群,节点国家能够发挥核心国家无法发挥或者因某种考虑而不能发挥的作用。首先是节点国家作为核心国家与其他行为体之间的桥梁,可以将核心国家的文化辐射范围继续向外延展;其次是节点国家能够在核心国家不存在的情况下代替核心国家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最后是节点国家作为核心国家与外部沟通的载体,能够在核心国家与外部发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核心国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对于节点国家的特征,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地理方位上,节点国家必须大致匀质地分布在核心国家周边,而不是线性地排列在核心国家某个特定的方向上。当然这不是说非要人为制造出某种均质分布状态。只是说如果以单纯线性的排列来定义节点国家的话,核心国家的文化威望便会被打折扣。第二,从功能机制上看,节点国家要能够在核心国家缺位时,具备核心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功能。这也就是核心国家可以和节点国家重合的原因。因为在有些地理区域内,其实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核心国家,而存在诸多节点国家,但其中每一个节点国家又不具备成为核心国家的要素,如欧洲地区。第三,节点国家在核心国家与其他行为体之间要能够发挥一种平衡作用。核心国家虽然并不是靠政治权力在相关区域进行文化治理的,但一旦发生意外,还是需要拥有足够力量的节点国家在其中发挥稳衡器的作用。

3主体间性

按照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逻辑,“行为体自身不仅具有主体性,相互之间也具有主体间性”②。类似地,根据这种解释,在区域文化治理中,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共有的认知与对治理共同的预期。因为一旦无法拥有这种共有理念,行为体便会各行其是而不顾对方的诉求。但是这种行为体间的主体间性究竟是什么呢?在区域文化治理中,核心国家、节点国家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如何才能形成符合各方实际诉求的主体间性?要完全实现这一点无异于乌托邦主义。然而这并不是就断然否决主体间性的存在及其价值意义。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行为体之间的交往互动可以通过语言进行,进而推动社会的进化”。①这一点对于区域文化治理的参与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的达成有一定的启发。区域文化治理因注重对文化等社会性因素的观察与探讨,而使治理主体的主体间性进一步具备生成的可能。如前文所述,主体间性主要是行为体之间对一定预期的可靠理解,并且这种对未来的可靠理解是建立在行为体之间的共时性基础上的。起初,这种共识性理解水平可能较低,但随着交往次数的增多,低层次的主体间性水平便会随之提升。当然,除了通过实际行动这一更加具象的交往工具之外,行为体也会选择通过语言这种较为抽象的工具进行沟通。而且在很多时候,语言作为沟通的工具似乎更有效果。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一条纽带,主体间性的缺位会使相关进程无法展开,而低效度的主体间性也不利于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与其他行为体通过足够的沟通来达成共识。当然,主体间性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软性载体也不能通过政治权力的强制性生成,一旦政治强制力过度介入治理主体之间,文化便会再次失去本源的位置而丧失价值与功能。所以,区域文化治理不仅需要核心国家发挥文化领导力,需要节点国家发挥硬性的媒介作用,也离不开主体间性这一软性的介质工具。因此上述变量是不充分的,将核心国家、节点国家通过主体间性与其他治理主体置于一个机制化轨道中,才能深入推进区域文化治理。

4平台机制

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只是为区域文化治理提供了原子式的参与主体与联结纽带,单凭这些因素也可以推动区域文化治理,但它们不能深入以至持久地存在下去。面对这种困境,需要一种平台机制对上述几个关键变量进行外部约束。当然,这里所说的平台机制或者制度化轨道与前面提及的制度治理同样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众所周知,在国际治理中,由西方资本主义大国主导建立的全球性治理轨道和区域性治理轨道无不带有为西方大国利益服务的工具性色彩。也正是出于对西方主导的国际治理逻辑的质疑,学者才在区域文化治理层次提出一种与之不同的逻辑与路径选择。在区域文化治理中,平台机制的搭建需要治理进程的参与方共同协商,参与方在达成共有预期的基础上共同构建区域文化治理的运转平台,最终共享治理成果,也即中国在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时所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①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一原则理念运用到区域文化治理平台机制的建设中,可以做出如下解释。所谓共商,主要是指在区域文化治理平台机制的构建中,需要将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与其他治理主体通过双向沟通置于一个互构的联系带中,这里强调互构的作用就是为了说明共商理念。换句话说,核心国家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领导力量,在与节点国家、非节点非核心国家往来时,需要以一种达成共识的逻辑来协商治理。所谓共建,主要是指在区域文化治理机制建设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不是为了实现核心国家或者某一个节点国家、其他治理主体的自我利益,而是为了实现所有治理主体的合理诉求。当然在这里要防止出现“搭便车”行为。中国欢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搭中国改革发展的“便车”,但在区域文化治理中,“搭便车”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与其他行为体能够保证制度化运转以及面对失灵时能够进行调适。所谓共享,在区域文化治理中,主要是指核心国家、节点国家同其他行为体能够共同分享治理的成果,从而为区域文化治理提供动力源。

综上所述,区域文化治理作为一种社会化实践,是通过核心国家、节点国家、其他行为体相互之间的主体间性而构建出的一个治理网络倡议。当然,仅有上述因素还不足以推动区域文化治理良性运转,其只是提供了发生的可能。要使区域文化治理顺利发生、良性运转、适时调适离不开相应的机制化平台。因此,由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平台机制搭建的区域文化治理结构体系便成为另外一个需要探讨的议题。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关系示意见图1。

(二)区域文化治理的结构体系

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平台机制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四个关键变量,通过在区域文化治理进程中的双向互动共同构建区域文化治理的结构体系。如前文所述,任何治理体系或治理实践的发生、运转乃至必要的调试均离不开一定的机制化结构体系。或者说需要将区域文化治理纳入一个机制化轨道。正如斯蒂芬·克拉斯纳所言,“国际机制作为国际事务中不同行为体为了实现某种预期而存在或建构出来的原则、规则、规范和程序等的综合,对国际行为体及其之间的行为有着一种外部的节制与调节作用”①。在区域文化治理这一社会化实践中会有不同的响应机制,而这些不同的机制是由该区域内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共有认知、共有预期等共有知识所构建的。其中较为关键的是区域文化治理的发生机制、运转机制与反馈机制。

首先是区域文化治理的发生机制。区域文化治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随着区域内各个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后发进行的,即区域文化治理的发生机制并不因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等的存在就会自动生成。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起始阶段,发生机制起到一个诱发作用。这种诱发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而且发生机制具有不同的渠道:从内部发生机制看,主要源自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间的主体间性达到一种高度的共有预期,进而引发区域内其他文化集合体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其中;从外部发生机制看,则主要表现为区域内不同的行为体面临各种文化问题,而不得不采取一个集体治理的逻辑。区域文化治理的发生机制主要通过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触发。而且主要由核心国家触发,或者说是一种威望型触发。除此之外,发生机制也通过“认知—反应—回馈”这一路线对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与其他行为体之间的主体间性进行磨合。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起点,发生机制主要具备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发生机制需要核心国家和节点国家密切配合。其中核心国家作为区域内的文化威望者,在发生机制中占据中心位置,节点国家则依据对核心国家文化力的感受度相对较为匀质地分布在核心国家周边。第二,发生机制需要遵循“认知—反应—回馈”这一环路。当然这一环路不是封闭的,更不是线性的,而是开放、双向互构的。第三,发生机制是可逆转的。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的身份与功能可以重叠便说明了这一点,即一旦一个区域内的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共用一个身份,那么发生机制需要再次回归到认知阶段。总之,区域文化治理的发生机制其实是一种心理上的虚拟机制与现实中的实体机制的部分结合。其中,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之间的关系最为关键。

其次是区域文化治理的运转机制。区域文化治理的运转机制主要是指核心国家、节点国家等关键变量在触发治理进程后对有争议的议题、领域进行管控。这种运转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性运转机制与强制性运转机制、内部运转机制和外部运转机制。协调性运转机制有点类似于调试机制,但二者有根本区别。协调性运转机制主要进行事前调试,而调试机制侧重于进行事中和事后调试。强制性运转机制主要涉及核心国家的机能。当然这里的强制性运转机制不是说要依靠核心国家的政治强制力来推动区域文化治理实践,主要还是依赖核心国家的文化威望来刺激节点国家和其他参与者对治理进程予以支持与维护。内部运转机制主要是指在区域文化治理实践中,由四个关键变量构建的文化交流平台,外部运转机制侧重于区域内外的软性环境因素。运转机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关键推动力量,运转机制需要几个关键变量互相配合。第二,运转机制也会发生逆转,即一旦核心国家的文化威望弱化或消失,运转机制便会面临瘫痪的风险。第三,运转机制作为区域文化治理进程的中间环节,连接发生机制与反馈机制。一旦中间环节出现故障,整个区域治理体系结构便会出现失衡状态甚至停滞。所以,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关键一环,运转机制需要核心国家在必要的时候运用一定的硬性途径进行维护。

最后是区域文化治理的反馈机制。反馈机制作为对区域文化治理实践中相关议题的反思,主要通过事中的管控调试、事后的归因总结等对治理进行监测与回馈。反馈机制是心理学中的一个专业术语,现在逐渐被用于教育学、政治学、国际问题研究当中。反馈机制也可以叫作回馈机制(可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主要是指行为体在对某种实践活动进行观察、统计、筛选、分析之后,对其中的价值成分和无意义成分进行区分,以使有意义的方案或理念得以存留,无意义的方案被去除,可修改完善的方案则予以暂时保留。在区域文化治理进程中,同样存在反馈机制。先看事中反馈,如前文分析,核心国家在很多时候不会通过政治性权力在本区域内进行文化治理,往往通过自身的文化威望来吸引以节点国家为代表的域内其他行为体共同进行社会化治理。但是,其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核心国家因突发因素而不复存在,如地中海地区的罗马帝国、阿拉伯世界对伊斯兰文化核心国家身份的争夺等;又如域内文化碎片化程度高于整体性程度,如非洲地区,文化的多元存在带来有效的区域治理,反而不断引发矛盾冲突甚至战争;再如前文多次提及的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身份的重合,如欧洲地区,虽然欧洲地区基本上同属于基督教文化地区(虽然分属于不同的分支流派),但不存在一个核心国家,而是由几个关键的节点国家共同承担核心国家的文化治理作用与功能等。面对上述可能或实际存在的问题,反馈机制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通过反馈,核心国家、节点国家、域内其他行为体可以在治理进程中、进程后交换信息资源,对其中那些不利于区域文化治理的因素予以剔除,而对那些价值意义明显的则予以保留。总之,反馈机制作为对区域文化治理这一社会化实践的事中调节与事后反思,虽然处于整体体系结构的最后一环,但不是无关紧要的一环。

总体而言,区域文化治理作为在一个地理与文化上相近的区域行为体进行的一种社会化实践,主要是由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平台机制通过相互联结互动而构建的一个开放型与包容性历史进程。在这一社会化历史进程中,发生机制、运转机制与反馈机制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更不是绝对的界限分明的。其实,很多时候,三大机制往往是一个整体性机制平台的有机构成部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区域文化治理就会发生偏移或迟滞。在对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文化治理进行分析、归纳与总结之后,最后一部分通过四个区域的案例及其比较来对上述理论框架进行检验。之所以选取下述四个案例,并没有特别的意思,只是因为这四个案例目前来看更具代表性。

四 以欧洲、东亚、南亚与非洲为例的比较分析

(一)关键变量的作用与比较

首先是核心国家①。从目前形势看,欧洲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程度最高,取得的成效也最为显著。这不仅得益于在欧洲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以法德意为代表的地区大国的推动作用,而且深层次原因在于欧洲地区的国家具有一个相似的文化基因:基督教信仰。虽然基督教有诸多分支流派,但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欧洲文化传统的大一统本质。因此在欧洲以欧盟为主要力量推动区域文化治理时,即使面临核心国家缺位的情况,也不妨碍这一治理实践展开。因为欧盟作为一个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本身已具备核心国家的特质,只不过这个核心国家是一个由多个国家行为体构成的国家群。接着是东亚地区的区域文化治理②。东亚至今并未出现一个如欧盟那样高度有效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而且较欧洲地区而言,东亚地区的文化根源似乎更为多元。不可否认,从历史上看,以中国古典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东亚文化圈曾经在东亚封贡体系的建立及运转中发挥过作用,如朝鲜、日本、越南等对儒家文化的吸收与转化等,但随着西方基督教文化的“东渐”,儒家文化圈遇到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因此,可以说,东亚区域一体化至今面临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似乎在于东亚地区文化的多元性:既有传统的以中国为核心的汉文化圈,也有吸纳儒家文化、西方文化并将其融入本土文化的日本文化、韩国文化,更有整体西化的东南亚国家群体等。正因如此,东亚地区的文化治理在历史上存在一个核心国家———中国,表现为以其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圈,随着被裹挟进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东亚地区失去了文化核心国家,或者说核心国家面临一个多元竞争态势:儒家汉文化的正统代表中国、杂糅了多元文化的日本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导东亚的区域文化治理。然后是南亚地区。相比欧洲地区与东亚地区,南亚地区更缺乏一个文化核心国家。虽然历史上由印度主导的地区行为体建立过一个核心文化圈,但随着西方文化的进入及与之的碰撞,这一地区面临文化核心国家缺失的问题,这也是至今印巴争端不止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正因如此,南亚地区的文化治理进程更为缓慢。最后是非洲地区。非洲作为人类历史的发源地,文化更具多样性。至今非洲大陆不同地区仍然存在部落文化、村落文化等,它们将非洲与现代化的世界隔离。这里并不是要否认这些非洲本土文化的价值,而是想表达由于文化具有碎片性,非洲地区虽然有非盟、马格里布联盟等区域一体化组织,但在文化治理领域缺乏一个“文化威望国家”①,即核心国家,这使非洲地区的文化治理显得比上述几个地区更为滞后。

其次是节点国家。作为区域文化治理的关键枢纽,节点国家的价值与功能有时候不亚于核心国家,甚至在核心国家缺失的情形下(在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重合的情形下,而不是真正不存在核心国家时),其可以发挥核心国家的功能。如前文所述,欧洲地区虽然拥有一个同质性的文化基因,但由于历史的发展不同,这一同质性的文化基因被注入不同的文化集合体中。正因如此,欧洲地区的文化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合二为一。节点国家,如英、法、德、意等发挥着核心国家的功能与价值。接着看东亚地区。东亚地区虽然不如历史上那样存在一个绝对的文化核心国家,但作为东亚文化的儒家文化还是在如日本、朝鲜、韩国等这些东亚国家中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下来。因此,可以说,东亚的区域一体化进程虽然较为迟缓,但因为存在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两大关键变量,在区域文化治理的社会化实践中,其还是有发展潜力的。唯一的不足似乎就是东亚地区行为体间的主体间性问题,这有待以后分析。还有南亚地区。南亚地区不仅缺乏文化核心国家,而且就连节点国家也面临缺失的风险。印度作为历史上四大文明古国的现代继承者,本应该在南亚地区成为区域文化治理的核心国家,或者至少是文化威望国家,但因其对政治权力的过度渴望,其与巴基斯坦之间不时进行地缘政治博弈。而且,作为南亚地区的政治权力中心,印度不是通过文化的吸引力,而更多地通过政治强制力将南亚地区纳入自己的战略轨道,这也进一步为南亚地区的文化治理埋下了不稳定因素。最后看非洲地区。非洲地区不仅没有文化核心国家,甚至连节点国家也几乎不存在。虽然有文明古国的继承者埃及、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南非等,但是由于地理区域的广延性,仅存的有可能成为节点国家的行为体也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与功能。因此,非洲的区域文化治理显得最为薄弱。

再次是主体间性。在区域文化治理中,主体间性作为一种文化集合体间的共有预期和共有理念,发挥着一种纽带作用。从目前的发展程度看,欧洲地区仍旧是水平最高的地区,东亚次之,接着是南亚,非洲仍旧稍欠乐观。欧洲地区特别是西欧地区的一体化发展程度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这不仅得益于对政治经济与地缘安全的考虑,也得益于欧洲国家间具有一种高度的主体间性。这种高度的主体间性将欧洲不同文化集合体耦合在一起,并通过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与其他行为体间的双向互动而得以进一步深化,从而为欧洲地区的文化治理提供了一个有力软性载体。东亚地区各个行为体间的主体间性比欧洲国家显得较为薄弱,尤其是在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之间。如果从历史上看,东亚地区本应是治理最有成效的地区之一,但因以日本等为代表的节点国家出于对政治权力的迷思,而对核心国家发动入侵等非正常历史活动,核心国家同这些节点国家之间至今仍未在东亚地区的一体化上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以日本等国家内部右翼势力为代表的部分逆向力量,进一步将本就缺乏高度主体间性的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拖入一场非正常的权力博弈之中,这也从另一个层面给东亚地区的文化治理造成困扰。再看南亚地区。南亚地区的一体化尤其是文化治理更为滞后。印巴之间的不信任、印度在南亚的一家独大与独断专行,导致南亚地区文化集合体之间的主体间性不但程度低,呈现一种负向作用,而且因除却巴基斯坦外的其他南亚国家不同程度地处于印度凭借政治强制力而非文化感召力构建的地区体系结构中,这一地区的主体间性较欧洲与东亚地区更为薄弱。最后是非洲地区。如前文所述,因文化的碎片性与地域的广延性,不论是从局部地区看,还是从整体形势看,非洲地区各个文化集合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是我们所选取的四个文化地理区域中最低的一个。这也就从深层次上给非洲地区的文化治理与非洲地区的一体化进程带来颇具挑战性的现实与前景。

最后是平台机制。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欧洲、东亚、南亚与非洲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即这四个地区均有一个一体化组织,如欧洲的欧盟、东亚地区的东盟、南亚的南盟以及非洲的非盟等,只不过由于历史起步与现实因素的交织影响,一体化发展程度不一。上述四个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一体化组织涉及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安全事务的一体化,也关系到本地区的文化治理实践。先看欧盟。作为欧洲一体化的实体形态与载体,欧盟不仅推动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以及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体化,也将这种一体化的效果外溢到文化治理领域。可以说,欧盟作为欧洲区域文化治理的主导性平台机制,在欧洲(主要是西欧地区)的区域文化治理中发挥着外部保障作用。接着是东亚。东亚地区目前没有一个如欧盟那样的几乎将整个欧洲地区纳入一个整体框架的一体化架构,但也存在一个颇具次地区代表性的一体化组织———东盟。虽然东盟与东亚的中日韩三国已分别建立对话机制并相继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东盟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东亚地区,加之东盟主要注重对东南亚地区政治、经济事务的关注等,因此在东亚地区的文化治理中,东盟这一平台机制发挥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然后是南亚地区。如前文所述的欧洲、东亚一样,南亚也有地区一体化组织:南盟。但是由于印巴两国分属不同文化体系且存在严重的权力博弈,因此南盟并不能有效推动南亚地区的文化治理,除非印巴作为核心国家或节点国家群可以达成谅解。最后是非洲地区。非洲同样存在地区一体化组织:非盟。但是与上述几个地区相比,非盟作为非洲一体化的地区组织,对经济事务的聚焦更多,而且如前文所述,非洲地区由于缺乏文化威望国家和节点国家,甚至连最基本的主体间共有意识都不存在,即使存在非盟,这一地区的文化治理仍旧充满多重挑战。

总之,从核心国家、节点国家、主体间性、平台机制四个关键变量看,上述四个案例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相同的地方是都存在一个区域性组织,不同的地方在于欧洲与东亚存在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且行为体间的主体间性高于其他两个地区;欧洲地区的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身份重合,东亚地区存在核心国家,南亚和非洲地区不存在核心国家且行为体间的主体间性也不够高。下面对由四个核心变量建构的区域文化治理结构进行对比分析。

(二)治理进程的运转与比较

发生机制、运转机制与反馈机制共同构成区域文化治理实践中完整的结构体系。作为对区域文化治理的载体与媒介,三大机制在不同文化区域内的表现形式与功能价值存在差别。

1发生机制

发生机制作为对区域文化治理实践的开启,在欧洲地区表现为一种高度同质性文化行为体推动下的社会化实践。其中,核心国家与节点国家身份合一,这就为欧盟作为欧洲地区文化治理机制发挥一种媒介功能提供了可能。目前来看,东亚地区还不存在一个如欧盟那样的整体性区域一体化组织。虽然儒家文化圈仍旧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但由于在东亚地区仍旧存在较高强度的政治权力博弈,以文化作为东亚地区治理的新的推动力量与发生机制仍面临阻碍。南亚地区与东亚地区类似,但是南亚地区又有特殊的地方,如同历史记载的那样,南亚地区存在多种文化形式,就印度文化来看,其中便夹杂着伊斯兰文化、波斯文化等,巴基斯坦是一个以伊斯兰文明为主要文化基因的国度,这就使南亚地区的文化治理机制一直处在印巴政治权力竞争的阴影下而始终未能获得某种突破。最后是非洲地区。非洲地区的情况更为复杂。如前文提及的那样,不论是从整个地区看还是从次区域范围看,非洲都是一个文化碎片性的集合地。其中不仅有西方基督教文化与现代资本主义文化,也有伊斯兰文化,更有非洲本土文化,这样多种文化共存的局面不仅没有给非洲地区带来和平与繁荣,反而不断引发冲突甚至战争,更遑论在这一地区进行文化治理。若从乐观一面看,非洲复杂的文化现实给新型区域文化治理提供了一个“试验场”。

2运转机制

区域文化治理的运作机制包括运转及其调适。从欧洲看,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发挥着这一功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为成功的地区一体化组织,欧盟不仅在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运转与调适中发挥着一个调节器作用,在欧洲的区域文化治理中也具有一定的稳衡作用。从东亚看,包括东盟及其与中日韩三国构建三个“10+1”与“10+3”机制为主要代表的区域治理平台,随着东盟的建成,这五大机制也开始在东亚地区的文化治理中发挥作用。从南亚看,虽然存在南盟,但正如前文多次提及的那样,由于印度在南亚地区拥有优势地位,而巴基斯坦又与之存在历史纠纷与领土争端,南盟非但未在南亚地区政治、经济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因印巴政治权力争夺而陷入困境,更不用说其能够在南亚地区的文化治理中发挥调适功能了。从非洲看,现实与前景似乎也并不乐观。非盟作为整个非洲大陆的一体化组织,从理论上讲,也应该在本地区发挥整合性作用,客观地讲,非盟在非洲政治、经济领域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面临非洲碎片性的文化现状时,这些作用显得有些不足,即非盟在非洲地区文化治理中发挥调适作用仍旧面临制约且前景不明。

3反馈机制

反馈机制虽然是区域文化治理实践中的末环,但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如前文提及的那样,反馈包括正反馈和负反馈①。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的正反馈居多,东亚居于正负反馈之间并逐渐向正反馈靠拢,南亚同样居于二者之间,但更偏向于负反馈,而非洲则基本处于负反馈一端。具体来看,欧洲因为区域一体化起步早,且几个关键的文化集合体之间因对历史记忆有着深刻认识而对未来有着高度可靠的共有预期,所以正反馈就多一些;东亚地区目前正在向正反馈一端靠近但速度显得较为缓慢,主要原因在于东盟、中国、日本等关键行为体之间因历史记忆、文化糅合等存在一种低度可靠的共有预期;南亚地区更多的是因为印巴主要关注相互间的政治权力博弈以及印度秉持地区大国主义等而使南亚地区文化治理的反馈机制一直处于正负反馈之间偏负反馈的位置,消除这种较高程度的不可靠预期,仍需印巴双方共同努力;至于非洲地区,其因地域的广泛性以及文化的碎片性造成的高度不可靠预期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加之域外政治力量的干预与介入,更进一步提高了区域文化治理中的反馈向正反馈演进的难度。

五 结语与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发现作为新型国际治理的一种逻辑与路径选择,区域文化治理是在西方传统权力治理与霸权后治理面临治理危机与治理赤字的客观形势下而被提出的一种具有非西方特色的治理方案。这一新型的国际治理逻辑在区域治理层面主要表现为由文化主导的社会性因素开始被提上研究议程。这主要得益于以文化为代表的社会性因素不仅为消除当前国际治理危机与治理赤字提供了新的智慧,而且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中国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出现群体性发展,这意味着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并不是人类文明的唯一选择,西方的现代化道路与模式并不是唯一正确的,由于文明的基因不同,现代化的道路与理念也存在差别。文化作为一种软性资源,不论是在全球治理中还是在区域治理中,都是一个极具价值的因素。区域文化治理实践作为一种社会化活动,更需要社会性因素作为载体与变量发挥作用。另外,通过对本文中四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区域文化治理中的四个关键变量在不同的地区的表现形式不一、功能和价值不一、运行机制不一。也正是由于这些不同,区域文化治理理论才能继续为区域文化治理实践提供更多启示。整体而言,区域文化治理作为国际治理中的一个次级场域,正在以不同的逻辑重构国际治理体系,并将已取得的早期成果外溢到国际治理的其他领域。先前对那种由国家主导,涉及霸权治理、霸权后治理的主动选择开始发生变化。当然,区域文化治理不是区域治理的全部,更不能完全代表国际治理。在区域文化治理的发展中仍旧会不时出现权力治理等带来的挑战,也会面临其他中介变量的制约,而以文化作为治理的一种逻辑只能为未来的国际治理提供一个思路。因此,区域文化治理、区域治理、国际治理仍是价值与挑战并存的场域,本文只是为未来的深入探索做了一个初步的回答与尝试。

因篇幅过长,省去文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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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别与区域研究》

(第五卷 2020年第3期,总第13期)

排版:王智怡

北京语言大学

国别和区域研究院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Studies

Add: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Tel: 010-82303354

E-mail:blcueditor@163.com

原标题:《集刊 |李博一:国际治理中的区域文化治理:概念界定与比较分析(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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