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

日记大全 > 句子大全

传神渡 防骗大数据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不配做自媒体)

句子大全 2019-11-09 09:07:54
相关推荐

11月2日,《鹰鉴》发布了一篇《谁在为“国脉天网”洗白?官媒在转发时应慎重》的文章,通过法律阐述指出“民主与法制周刊”发布的《是商业模式创新还是非法传销?》存在多处错误,并建议媒体或自媒体不应盲目地去发布或转发一些涉及虚假宣传和不实的文章。

但万万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叫做“传神渡”的公众号在11月3日竟恶意攻击《鹰鉴》,甚至使用“喷子”、“这鹰鉴的眼睛也是够瞎的,还好意思称为鹰?"、"要不要给你画个圈,点个眼药水啥的?”“搅屎棍”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词,另外,一家叫做“防骗大数据”的公众号在转发“传神渡”的文章时,更加恶劣的使用“马尿”等侮辱性言词恶意攻击。

11月4日,“防骗大数据”公众号在转发上述文章时,更加恶劣的使用“什么?眼药水都不管用?那马尿行不行?”等侮辱性言词恶意攻击。甚至在文章内容中用“这手伸得太长了”、“吃东西请用筷子,用脸盆会把脸盖住的!”等言词抨击公安部门。

上述两家自媒体竟公开使用如此恶劣甚至侮辱性语言的言辞,枉为自媒体,更加不配做自媒体人。

值得注意的是,“防骗大数据”既然认为转发上述文章没有存在过失,为何在《鹰鉴》指出《是商业模式创新还是非法传销?》一文中存在多处法律性错误后,为何要删除呢?

另外,“传神渡”称《是商业模式创新还是非法传销?》该文章的作者是教授、博士生导师来贬低《鹰鉴》的手段太低劣了。《鹰鉴》承认没有该文章的作者学历高,也不是什么教授、博士生导师,难道你“传神渡”就是教授、博士生导师了?

另外,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观点在“传神渡”眼中都是对的吗?

2008年12月到2009年1月,北海市相关法院开庭审理的“307”特大传销案的95名被告人中,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文化就有33人,其中犯罪集团主要组织者之一林某为澳大利亚籍华裔,拥有悉尼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高级职称和衔头。最终,95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再例如,阿斯拉姆公司传销案中,该公司聘任天津某大学退休教授担任该公司商学院的导师及高级顾问职务,最终,该名退休教授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

与上述传销案中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鹰鉴》就不一一赘述。

总之,“传神渡”拿学历来判断一个人的认知,如此低俗的眼光只会贻笑大方,《鹰鉴》是不敢苟同。

在 “传神渡”发表的文章中,用“理论建设的匮乏”为由阐述“多层次的人际网”符合中国熟人社会的很多特征,可延展性的空间非常大、修法在即等言论,《鹰鉴》更是不敢苟同。

《鹰鉴》今天不说“多层次的人际网”是不是符合中国熟人社会的很多特征,可延展性的空间非常大。因为这个问题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仅发表对“修法在即”的观点和看法。

现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多层次销售”属于传销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在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从国家法律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并不代表不属于传销行为。比较典型的案例有“花生日记”、“云集”等电商平台。

单从“传神渡”的“修法在即”的谬论,就涉嫌为“多层次销售”传销行为“站台”,可见“传神渡”对法律的无知无畏。按照“传神渡”的见解,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现阶段也在立法的过程中,那现阶段的非法集资类的案件也应该不违法了?

《鹰鉴》还是那句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至于一家公司是不是构成传销行为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来认定定罪。

《鹰鉴》在此郑重警告,“防骗大数据”和“传神渡”公众平台,使用带有对《鹰鉴》进行侮辱、诽谤的言词,已经严重侵犯了《鹰鉴》的名誉权,特别是“防骗大数据”发布的文章,已经拥有高达近万的浏览量,已经涉嫌构成侮辱罪或毁谤罪。上述,两家公众平台请尽快删除对,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及免责声明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内容
拓展阅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