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

日记大全 > 句子大全

权威发布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篇获奖论文”)

句子大全 2020-11-27 23:07:44
相关推荐

近年来,福建法院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理论创新与审判实践研究,以理论创新为实践创新提供源泉和动力,以实践创新检验理论创新的成效。通过主办全国、全省性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讨会或论坛,加强与全国、全省各地法院审判骨干、高校专家学者的深入交流和广泛研讨,在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提升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共撰写生态环境司法论文300余篇。一些研究成果应用于法治实践,有效促进生态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成果的推广及运用。

在此次开展的全省“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佳百优”推荐评选中,我们从各地报送的近年来优秀获奖文书中,择优评选出全省生态环境司法“十篇获奖论文”。在这些文章中,有对环境审判机构设置的思考,有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有对“行刑衔接”程序监督机制的建议,有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探索,有对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设计的建构。希望通过这样的评选活动,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法官们法学论文写作技巧水平,亦能启发生态司法工作者对生态环境司法理论问题的思索。

一、《论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的建构路径——以“两高”司法解释原则性规定为视角的实践展开》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30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作者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志伟、张志灯。

论文提要:近年来,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日渐获得青睐,延伸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丰富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然而,目前“两高”司法解释仅就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原则性规定,未对规则进行构建,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争议。实务困惑的来源在于刑民诉讼融合关系处理协调不畅,忽略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根本原因是未充分考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立性与依附性。该文建议从审查起诉、诉讼管辖、立案受理、案件审判等四个维度出发,充分考虑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交叉融合关系,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诉讼规则,助力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生态法治价值,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二、《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规则论要》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31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作者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志灯。

论文提要: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体系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行民交叉领域内容。在“一事双责”存在侵权人情形下,检察机关倾向于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举易于混同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场域,忽视侵权引起的民事争议,曲解司法诉讼与行政执法两个不同制度的关联,挤压民事公益诉讼生存空间,会导致行政机关压制性责任失责反弹,造成其对司法保护公益不必要的消极理解。而且,除了认知层面存在问题外,实务操作也存在诸多难题,尚未厘清“二合一”公益诉讼程序合并统一抑或独立审理,诉讼规则匮乏,凸显该模式适用难度,无法满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解决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二合一”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内涵,明确其成为公益诉讼领域行民交叉问题的着力点,正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作用价值,凸显诉讼公平与诉讼效率适用优势,衡平“二合一”诉讼关联性与独立性价值关系。该文建议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大化融入司法实务,发挥其效用,以展现制度的优越性,立足从诉前、立案、审理、裁判四个层面,按照启动程序、诉讼主体、编立案号、管辖、审理程序、裁判模式等内容,构建具有可操作性诉讼规则,适应实务发展需求,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三、《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追偿程序双轨制规范进路》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31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作者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中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秦传熙。

论文提要: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追偿程序,实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轨制,即二类诉讼原告可以对同一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事实提出基本相同的民事诉讼请求。但一方面,此追偿模式中政府部门、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多头并进,无职能区分;另一方面,民事追偿的实体法依据欠缺,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向不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基础被误解为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因而司法解释在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维度上对双轨制追偿程序进行各自独立的制度建构,致司法实践出现一些诉讼资源浪费、程序拖延脱节等问题。究其根本,在于对双轨制追偿程序的基础权利及制度架构的整体性、系统性辨析不足。双轨制追偿程序要保护的民事权益具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存权三重要素,仅由一方独立行使均无法保证权利分配的公正和有效,因而,双轨制追偿程序有其正当性基础。双轨制追偿程序的修正完善路径,具体应包括:要将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暨公民环境权、诉讼实施权入法,地方实施方案法律化;要建立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共同协商参与的诉前工作机制;要构建同诉同判、支持起诉、程序协调的诉讼程序;要建立同等处理、防止“滥讼”、制约权力的裁判规则。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四、《供给侧管理理论视角下的环境审判结构性调整》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9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作者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吴烨。

论文提要:环境审判改革,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它旨在通过优化专门化审判机构等审判公共品的供给,提升环境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意愿,实现环境冲突的法治化解决。然而,实践表明,此项改革迄今并未有效提升审判公共品质量。专门化机构供给过剩、当事人诉讼意愿低迷和有效供给短缺等供给失灵现象,持续困扰环境审判的发展。该文试图以供给侧管理理论对上述现象进行分析,指出潜伏于审判体制机制中的改革动能、诉讼制度设计和配套机制建设缺位等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是引发供给失灵问题的主要成因。现阶段深化环境审判改革,应秉持“去降补”的结构性调整思维,通过完成改革动能转换、优化资源配置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加速出清过剩供给、降低诉讼成本、补齐供给短板,从而提升环境审判供给侧结构对司法需求侧的适应能力,使司法潜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得到充分释放。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五、《解构与续造: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规范化进路——以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为视角》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9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作者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韩魁欢。

论文提要:随着“绿色GDP”政绩考核到重视发展“绿动力”的回归,环境侵权诉讼也越来越多,最终必将触及一个法律问题:环境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各种利益的考量、取舍与评价,尤其是面对疑难案件时,利益衡量的有效延伸与适度平衡显得尤为重要。而在环境侵权案件当中,由于其环境污染行为原因的合法性,给法官增加了许多自由裁量的空间。到底应完全禁止还是放任自流,以及如何更有效地找出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已成为法官裁判的难点和重点所在。对此,该文以具体的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为视角,审视我国目前环境侵权纠纷背后利益衡量理论应用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先天不足,包括类型分析标准不同和利益衡量要素不全;二是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立法导向模糊不清,使得法官在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容易向政府的“公共利益”靠拢,无可行的规则来对“私益”与“公益”进行有效判定;三是利益衡量的实证过程演绎的缺失和实务指导判例的缺乏,导致的理论与实践存在隔阂。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件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对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所应遵循的尺度进行理论探讨,该文提出了环境侵权案件中利益衡量的具体证成路径,分别以更全面的司法理念作为前提条件、以更优质的衡量技术作为基础导向、以更立体的裁判思路消除隔阂三种完善之道,使一直深锁于迷雾中的环境侵权利益衡量识别路径更清晰、更具操作性。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六、《污染环境案件生态修复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完善——以近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30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作者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金菊。

论文提要:修复性司法引入刑事司法实践,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表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生态环境刑事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特殊性地表现为生态修复从宽制度。与污染形势的严峻性不同,生态修复从宽制度在污染环境案件中适用极其有限,概因报应型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尚缺乏对修复性司法的深刻认识,生态修复从宽处罚制度既要面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源考验,又要面对“以钱买刑”的现实质疑,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严密又大大减少了其适用的机会,降低了其适用成效。针对上述问题,该文提出在污染环境领域延伸、丰富修复性司法的内涵,指出生态修复从宽处罚制度无论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将生态修复作为环境侵害人的悔罪表现、量刑情节符合环境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以修复标准、阶梯型从宽处罚标准的双重确定性及监管的严密性回应“以钱买刑”之质疑,并在此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按照规范的生态修复磋商流程,广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七、《环境民事审判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规范适用》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31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作者为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苏丽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伯明。

论文提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高度重视环境修复工作,服务保障绿色生态经济建设,需要牢固树立修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民事审判中积极适用生态修复责任。但由于法律的匮乏、理论的困惑,加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实践中暴露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条件不明、裁判内容难把握等难题。为了揭示生态修复责任在环境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图景,该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51个抽样案例管中窥豹其适用现状,发现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生态修复词汇使用混乱、生态修复责任裁判内容含糊不清等。生态修复责任的规范适用涉及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法律的协调一致,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更涉及到社会公众对整个环境民事司法的期待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实现。鉴于此,立足当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该文提出破解思路,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八、《风险社会背景下涉及环评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8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作者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李静婉。

论文提要: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引发民众重视。但是环境风险决策过程中,过度的裁量余地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被滥用的危险。因此,行政行为要获得正当性也就需要更为多元的证据支撑,需要司法权适度介入与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十余年来,法院通过对环评行政许可的案件的审查,基本上解决了环评审批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可诉性和原告主体资格范围的问题,法院审判重心逐渐移转到对环评许可内容和程序的审查上。通过案件的审理,不断厘清并扩展了审查的范围和判断方法,丰富了考量因素。在环评许可内容的审查上,法院偏向于合法性审查,事实方面则多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专家意见;而在程序审查方面,则能根据违法程度不同确定许可的效力,并积极对民众最为关心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回应和保护,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政机关实施环评许可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环境法治建设。当然,各地法院对环评行政许可中如程序性违法程度对许可行为效力的影响、对公众参与权的保障、对环境技术标准等的判断标准及考量因素等宽严标准掌握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亟待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对此,该文建议通过司法审查调整风险决策过程中的权力互动,加强对环境技术标准的司法审查,严格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并放宽进入公民参与程序的标准,适时对环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九、《检视与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研究 ——以“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的适用为切入点》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9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作者为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廖欣、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林腾龙。

论文提要: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做出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内的明确规定,并首次将生态环境修复做为“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予以明确,开启了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化的路径。但从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审判实践看,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却遭遇了请求使用率低、裁判适用率低的困境。该文通过分析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遇冷的原因,重新审视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的价值功能,明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功能定位,提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更符合生态环境和公益诉讼的“双重特性”,并探索优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的实现进路,以期丰富和拓展环境司法保护方式,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良性发展。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br/>十、《环境污染案件“行刑衔接”监督机制的完善——兼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8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作者为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马欢欢、伍旺贵。

论文提要: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案件“行刑衔接”领域出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针对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出现的上述问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征求意见,以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其中第十条拟规定,检察机关通过对环保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这对促进案件移送与立案侦查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不听从“建议”、“不说明”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监督方式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围绕上述问题,该文从三个部分展开探讨:第一部分,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案件“行刑衔接”的现状,揭示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案件呈现“三多三少”现象;第二部分,分析“行刑断裂”背后的缘由——以监督失灵为中心,兼评《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在前文论证基础上,提出通过借助行政监察与检察监督强化移送环节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环节中的监督权、构建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衔接机制三个方面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并对《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出完善意见,提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将有效监督落到实处。

扫码查看完整版论文↓

福建高院

ch_fjgy

原标题:《权威发布 |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篇获奖论文”》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内容
拓展阅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