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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营销短信持续“轰炸”(专家: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侵犯安宁权)

句子大全 2019-08-04 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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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阚纯裕 及玥):“双十一”前夕,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电商平台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但营销短信还是一如既往地排队出现在消费者的手机信箱里。营销短信治理究竟难在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什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律师对央视网记者表示,治理营销短信是一项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不能仅靠一次指导会就杜绝这种现象。超限超范围发营销短信已经成为网络的顽疾,要治理好这种顽疾需要一个过程。

怎样界定“消费者同意”?用户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默认接收营销短信?

张韬:虽然有关部门要求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但平台和商家往往采取一揽子式的非单独同意的授权方式,在消费者注册或者开通会员时,其平台协议已含有相关内容,这导致消费者不得不勾选同意以获取正常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消费者开通服务,就会被认为是允许或者默认接收营销短信。

治理营销短信有哪些法律依据?

张韬:今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该同意。显然我们一些平台并没有在用户注册或者开通会员的时候,取得用户的充分知情和同意,所以在用户或者消费者没有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这样的一些营销行为,我们认为是不合规的。

同时,我国的《民法典》也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轰炸式的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一定会打扰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安宁,所以这种方式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此外,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不想收到营销短信,消费者应该怎样做?

张韬:首先消费者在注册平台用户时,要特别注意隐私条款或平台规则当中,关于短信客服等推送消息是否单独设置了拒绝或者关闭的选项。另外消费者在收到有退订提醒的信息时,可以及时选择退订。如果认为收到的商业信息、商业短信侵扰或者这些信息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性内容,也可以根据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向短信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消费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争议的,也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户权益和商业发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我们的平台和商家在发展的时候,要注意和注重用户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兼顾用户体验和商业便利。

营销短信为什么屡禁不止?

张韬:其实源头还是商家之间比肩的营销方式,有一些商家开展了大量营销或者推广活动,那么不推广的商家可能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我们既要从规则入手,也要从规范有序竞争的角度入手。

营销短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打法律的擦边球,用户维权的时间成本与预期效果极其不匹配,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还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等。商家应该多在商品质量和服务上下功夫,少在扰民短消息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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