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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跟劳动合同内容有出入 恭喜你(看到了这篇合同解析文章)

句子大全 2015-08-01 16: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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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公司为了留下前来面试的优秀人才,都会同意在入职前就先跟员工签订《录用通知书》,也就是所谓的offer。

绝大多数的很多员工包括公司方自己可能都不是特别的清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应,因为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根本看到到关于《录用通知书》的字眼,那问题来了,所谓的《录用通知书》是否有法律效应呢?今天法猫猫就来替大家解读一下!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15年12月,老张面试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经理一职,在面试的过程中,汽车公司的HR对老张的履历和回答非常满意,为了留住老张这样的人才,公司当天就向他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面明确记载着老张的职位是市场经理,月薪18000以及工作点、入职要求等内容。

除此之外,公司方还在《录用通知书》里面承诺,只要老张在公司待满一个年度,公司就会在第二年的3月份以前额外的向老张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金。面对这样丰厚的条件,老张毫不犹豫的就接受了公司的录用,然而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老张发现劳动合同上的内容与《录用通知书》上的内容有些许的不一样。

劳动合同内老张的职位变成了市场部副经理,薪资待遇则变成了12000,每个月绩效奖金6000元,根据公司整体业绩以及员工个人表现确定。面对劳动合同和《录用通知书》上内容的不一致,老张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于老张的疑问,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部门框架发生了变动,虽然老张是市场部副经理,但依然是市场部的总负责人,以后也不会招市场部经理一职,而6000绩效奖励金,只要公司的收益良好,老张就一定能够拿到。

虽然老张对于公司前后不一的态度感到十分不爽,但最终还是在劳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大名。在这之后,公司每个月向老张支付12000的薪水,但绩效奖金这一块却总是被负责人以公司效益不好拒绝发放。2017年3月份,已经在公司待满一年的老张赫然发现,当初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上承诺的1个月工资奖励金也没到账,面对这种情况,老张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提出自己的质疑。

对于老张的质疑,负责人再次表示:“当初入职时和你签的劳动合同上也没有关于奖励金这一块,我们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执行,你不应该以《录用通知书》上的内容来要求我们啊。”面对公司负责人的扯皮,老张愤怒的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他每个月的绩效奖金还有1个月的奖励金。那么老张的诉求会不会得到支持呢?我们先来说说关于《录用通知书》的一些规定。

《录用通知书》并不是公司发给劳动者后就立刻生效,只有当劳动者签署后,《录用通知书》才具有约束力,如果公司方想单方面取消《录用通知书》的话,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发出承诺之前通知其要撤销《录用通知书》,才能让这份通知书失效。

至于《录用通知书》上有的而《劳动合同》却没有的内容,则是需要看《录用通知书》上是否有明确约定有效期,如果通知书上没有明确的约定有效期的话,那么员工入职后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上承诺的内容依旧有效。而如果通知书上有写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在《录用通知书》中有但《劳动合同》中没有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公司方应该按照《录用通知书》上承诺的内容,向老张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金,但老张另外一个要求绩效工资的诉求,公司方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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