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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能随便喊 男子因语言骚扰女同事被解雇(公司需赔付吗)

句子大全 2011-02-13 2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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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因偷拍女同事的照片发布至朋友圈,以“老婆”相称,遭投诉后被公司开除,男子竟对公司提起诉讼。经审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支持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无需赔偿。

热点关注:追求要有度,反之则系骚扰!

34岁的小刘因对公司女同事小玲心生爱慕,几番追求后都遭到小玲的拒绝。殊不知,小刘并未因此而退缩,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在工作场所偷拍小玲的照片发布到个人微信朋友圈,以“老婆”、“女神”、“我的女人”诸如此类的字眼称呼对方。

此外,还通过发送短信、微信消息等方式对小玲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

最后,小玲只能寻求警方的帮助,并向公司报告了小刘的上述行为。经过谈话,公司以小刘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不料,小刘竟仍未意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还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构成性骚扰,一怒之下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和大家就此案中的法律问题一并分析和探讨。

东道法评:男子语言骚扰同事遭解雇,合法吗?

1.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一行为是如何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是程度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一般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询问性隐私、性姿势、身体触碰等。

本案中,小刘的行为属于言语性骚扰。如果经劝阻仍屡教不改,并持续发送侮辱、淫秽等信息严重影响到小玲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赔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朋友圈发了女同事照片,只是为了追求她。”小刘认为自己的举动是属于追求女同事的正常行为,不认可被公司认定为性骚扰且对其作出解雇的做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小玲未同意与其交往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偷拍其照片、发送于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宣称小玲为“老婆”、“我的女人”,这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且严重违反了公司执行的《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

据悉,入职时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其中的员工主要行为守则明确对“性骚扰和其他歧视性骚扰”作了具体规定。

以此来看,公司以小刘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次,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来预防和制止员工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因此,小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本案中,小玲的处理方式以及公司的处理方法是值得认可的。东道在此提醒,大家在处理类似纠纷事件时,第一时间应可以马上离开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同时,记得注意保留图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向单位举报、报警等方式维权。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东道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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