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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 学而第一》信近于义恭近于礼(还傻傻为朋友两肋插刀吗)

句子大全 2011-10-11 2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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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什么事情都要讲究个度,即使是好事,也不能做得过分。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否则就不会得到应有的效果。

《论语·学而第一》中说:

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

有子说:“讲信用要符合于义,(符合于义的)才能实行;讲恭敬要符合于礼,(符合于礼)才能远离耻辱;所依靠的都是可靠的人,也就值得尊敬、效法了。”

有子也是孔子的弟子,他所讲的这段话,表明他们对“信”和“恭”是十分看重的。有子认为,为人处世应当言而有信,经得起检验;待人接物要谦虚恭敬,以礼相待,这样才能远离耻辱。说话做事所凭借的不离开亲人,这最易效法。但是讲“信”要符合于义,这”义”可译为“正义”、“合理”、“适宜”。因为只有合理,你的承诺才能兑现,你的信用才有价值。如果不符合于义,那是可以改变的。

尾生与一女子约会,正在等候时,突然山洪暴发,尾生为了信守诺言,竟然没有躲避,终于被洪水吞没。尾生这么做显然是不适宜的。所以他的“信”是“不近于义”的,自然就没有价值。你讲信用,按时约会,是不愿你所爱的人久等失望,而你面对洪水却不避开,宁肯溺死,自然会使对方伤心和失望的,是完全不符合原先约定的初衷。

所以讲信用要“近于义”,也就是要合理,这个“信”才有意义,才有价值。这种“近于义”的“信”有个特点,就是它可以反复,可以被检验。如果一个承诺,它不可以被“复验”的话,那这个承诺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还有个典故叫“结草”,说的是春秋时期,魏武子病重,他把儿子魏颗找来吩咐说:“我的爱妾还很年轻,我死之后,一定要让她出嫁,不要耽误了人家。”魏颗连连点头答应。时隔不久,魏武子病危,他又对魏颗说:“我死后,一定要让她殉葬。”魏颗也点头答应了。这殉葬,就是让活人陪着死人去死。

魏颗在料理父亲丧事时,并没有让父亲的爱妾殉葬,而是将她嫁出去了。这件事后来有人责难魏颗。说他答应了老人的要求,却并没按老人的要求办,是不守信。魏颗却说:“老人病危时已经糊涂了,我是按照他清醒时的吩咐去办的。”更多的人则是赞扬魏颗,因为他是“信近于义”,他的承诺是符合正义,是合理的。故事后来还有发展,魏颗领兵与秦军作战,正在激战之时,突然出现了一位老人,他拿着用草结成的圈去绊秦国的将军杜回的脚,把他绊倒,致使魏颗轻而易举地俘虏了杜回,取得了胜利。当夜,魏颗做了一个梦,梦见了这位老人对他说:“我就是那爱妾的父亲,你救了我女儿的命,特来报答你。”这个故事虽然带有点迷信色彩,但是它说明了一个人讲信用要符合实际,符合正义的问题。这样你讲的信用才有意义。

讲恭敬也是一样,恭敬他人,是对他人的尊重,是一个礼貌问题。如果一个人能够在礼法的范围内,恭敬谦逊地待人,那他是能够远离耻辱的。换句话说,如果不注重礼法,一味恭敬,谦卑过分,那就是低三下四了,就不但不能远离耻辱,还很有可能构成耻辱。

“信”与“恭”本来都是很好的品德,但实践时要适宜,要看场合,要看对象。我们生活中不也是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么!像有朋友因事与他人发生了冲突,当他情绪很极端之时,要某某去帮他报复以解气。某某就真的去做了,结果把对方殴打了一番。当责问他时,他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答应了他的,既有承诺就必须信守。这能作为理由吗?这“信”就不近于义了,是触犯法律的。而有的人就处理得好。当朋友正处在极端情绪之时,他知道要一时说服是困难的,为平息事态,便答应了去惩罚对方的要求。然而他并不这样做。当朋友冷静后再加以劝解,告知朋友即使不能原谅,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他对承诺是有分析的,不去履行是符合义的。这样处理也才符合情理。

要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当然应从自己的身边事做起,从对待亲人的态度中就可见一般。如果对待自己的亲人都情意丧失,那更不必谈对他人的信与恭了。如果一个人能够做到前面“信近于义”和“恭近于礼”,同时还能够不丧失对亲人及周边人的关爱,那更是值得推崇和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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