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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文俊|论“民间书法”之命题在理论上的缺陷

句子大全 2020-11-07 21: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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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亭书会 ID:lantingshuhui1982」

丛文俊

Cong wen jun

斋号丰草堂

1949年1月22日生于吉林市

198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考古专业

获学士学位

198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汉语文字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古籍所考古学专业(古文字学方向)

获博士学位

曾任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篆书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

ZHONGYUAN FESTIVAL

论“民间书法”之命题在理论上的缺陷

丛文俊/文

研究评价“民间书法”,缘起于清代中叶的碑学,而确立命题并做专门的深入探讨,则是近年的事情。有些人由此对中国书法史和传统书法理论进行新的审视,得出若干颇有学术价值的看法,其积极意义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是,由于“民间书法”的概念不够明晰,论者亦从未对其做任何的界说和证明,从而使一些论述如同空中楼阁,不切实际,徒增纷谬。

本文旨在指出问题的症结,以及理论上与研究方法上的缺陷,至于文中涉及到若干内容的具体考证,将另文详说。

一、“民间书法”之命题的困境

即然提出了“民间书法”,是否意味着有一个与之相对的“官方书法”呢?没有人对此做出必要的说明。不过,论者的用意大约是为了和书法家、即“士大夫书法”相区别,读者也能明白,却不知任何一种含混的提法都会伏下隐患,导致论说的失败。

在古代,人们喜欢为各种平凡的事物赋予伟大的乃至于永恒的意义,使它们在其实际的功用之外,承载或象征着独特的中国文化品格与艺术精神。仅就文字与书法而言,许慎《说文解字叙》以文字为“经艺之本,王政之始”,项穆《书法雅言·书统》称“书之为功,同流天地,翼卫教经者也”,这与我们今天的体验是很不相同的。在古人看来,字形结构指示一定的音义,能够记录语言,流布圣贤古训,藉以通知古今;其书体式样自“备万物之情状”、“博采众美”而来,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规范式样被当作楷模,体现一定的政治、伦理的价值标准,具有教化功能。如此,书法势必要为统治者服务而染上官方的色彩。另一方面,书法艺术是从实用文字的书写技术与式样、规范中派生出来的,从观念、心理到日常用字的书写实践,时刻都处于实用的社会功利性的笼罩之中,人们不仅很少试图摆脱这种束缚,甚至更积极地投入,由此形成了强大而稳固的审美思想体系,世代传承蕃衍,一直发展下来。受其影响,从庶民学子到文人士大夫,多能写出一手美观实用但格调低俗的规范性、趋时性书法,与名家书法有别。就此而言,中国书法史上从未消逝过、也很少受到称赞的一部分内容是可以作为“官方书法”来看待的。尽管政府不曾明文规定书法应该如何,而其所认可的规范和加以提倡的楷模,无疑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这从传世和考古发现的大量金石简牍、档案文件、科举试卷等文字遗迹中看得十分清楚,文献记载亦不乏其例。所以,论“民间书法”者不指出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的“官方书法”,这是很遗憾的。

历史地看,在大多数读书写字的人之心目中,实用是第一位的。也正因为实用的目的,人们自觉地接受训练、参与较能,以期仕途通达。许慎《说文解字叙》引西汉《尉律》云:“学童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大意是,学生(八岁入小学,从《周礼》制度)满十七岁以后才有资格参加考试,先考《史籀篇》字书(1)过识字关,之后考秦书八体(2)的书写,合格之后可以录用为政府的文职官吏,如果字写得不规范美观,随时会遭到弹劾处分。《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所载东汉光武《四科取仕诏》云:“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意思是文件报告中的字如果写得不规范,达不到诏书所规定的标准,由主管部门确认罪名上报,连推荐者都要受到株连一并受罚。在唐以后的科举考试中,如果学子的字不好,注定要落榜。读书做官,天经地义,而要想做官,首先必须把门面——书法搞上去,其标准是实用的而非艺术的。政府需要的是能够维护统治、克尽职守的实用人才,而不是书法家。二者需求一致,“官方书法”即应运而生,并且得到稳固的发展。段成式《酉阳杂俎》中已有“官楷”之名可证。

其实,早在孔子的时代,书法就是儒家所倡导的读书人必修科目——“六艺”之一。依照《礼记·学记》的解释:“不兴其艺,不能乐学”,“游于艺”的目的在于闻道为政、经世致用。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后,实行“以吏为师”的政策,实际上等于赤裸裸地把思想文化纳入到政治的轨道。汉承秦制,以法津条文的形式对文字的识读与多种书体的书写做出硬性规定,并以强有力的考课临察措施作为保证。由此可见,“官方书法”可谓源远流长了。有人在解释“民间文字”和“民间书法”时把地方政府的下级官吏的字与工匠隶人的作品划为同类,犯了常识性错误。

不过,“官方书法”并非全是恶札,书体式样的规范和相对时期内的楷模在某些人手中,都可能体现视觉艺术的形式美,自发的或自觉的审美意识也常常会促使人们去总结经验、寻绎规律,以不断地提高作品的美感质量,乃至于参与创造。这其中的佼佼者可能不免于俗,或个性不多,却仍能以超乎一般的成就而膺书家称号,取得社会和历史的承认,例如张怀瓘在《书议》中所列“研美功用者居下“的那部分人物的作品。毕竟,古代的书家、书法评论家们的观念、立场、审美价值取向比较接近,所好所评或多或少都要与官方有点牵连,真正能超然物外而对书法做纯艺术的考虑的人委实不多,而认识的逐渐深入也要有一个发展过程。

北宋的王著宗法魏晋,积功深厚,其字被誉为“小王书”,开宋代书法院体风气之先,(3)黄庭坚说他随世碌碌,人书皆俗。(4)唐代楷书法度毕备,欧、虞、褚、柳、颜、徐等名家书法均以“安排费工”而遭到米芾的贬斥:或为俗书,或为恶札。(5)语虽偏激苛求,且不很现实,但眼光的敏锐和对书法艺术的深刻领悟还是很值得赞赏的。可惜智者太少,倒是维护正统的人居多。唐楷被米芾批判之后,并没有引起重视,思索其中的合理部分,而千百年来学书者如飞蛾扑火,务以唐楷为始,至今犹乐此不疲。如果说倡导唐楷的人有谄媚官方之嫌,似觉为过,然而在正统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甘愿受缚,依循着传统的惰性与习惯势力走规范之路,却是不争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了解影响至广至深的“官方书法”,中国书法史和书法理论的研究就会浮在表面并呈畸形,也就谈不上对传统的批判与借鉴。

古代书家大多数为士大夫,有人据以提出“士大夫书法”的名目。这个提法不很准确,其中一部分在本质上是代表形形色色的“官方书法”的,所以本文采用“名家书法”的概念。“名家书法”都是署名作品,代表了不同时代、不同书体、不同艺术风格的书法艺术精华。它们亦或体现规范,带有明显的实用特点,但其主流是艺术的发展倾向,也是中国书法的脊梁。它们中有一部分有时会因为官方的认可而风行,其流绪甚至会蜕变为“官方书法”,但那是后来的事情,责任在于他人和社会。例如,明初沈度的楷书格调不高,隶书尤差,这只是个人的修养问题,一旦被皇帝重用、誉为“我朝王羲之”(6)以后,拜谒的、仿效的纷沓而来,遂酿成台阁体之病诟。僧道隐逸之类的人物只要技艺超群而得以流传,也可以归入“名家书法”。

其余部分即所谓“民间书法”。

这个概念的出现与文字学研究有关。最初,学者们用“民间文字”、“俗体”等名目概括那些工隶匠人、民间书手以及其他大量无署名的粗劣文字遗迹。而文字离不开书法,于是书界易言之日“民间书法”。近年则有泛滥之势,似乎已经把战国至唐的金石简牍、陶砖瓦纸等各种无暑名文字遗迹囊括殆尽。问题即出在这里。

我们认为,研究任何问题,都要先将其基本情况搞清楚,包括相关的各种文献记载、史实或名物制度、实证资料的调查与分类、爬梳并弄清它们在证明某些现象或揭示本质规律的作用等,之后才会有客观的描述、生动深刻的理论概括,才能避免盲目和错误。具体地说,在讨论“民间书法”之前,必须能够确认林林总总的文字遗迹是否真的属于民间作品,铸刻或书写者的身份确实为平民、奴隶、罪徒,作品确实具有区别于“官方书法”和“名家书法”的民间特征,然后再论及其他。过去,有的人喜欢把北朝石刻文字统称之为“民间书法”,随意驰骋想象,煞有介事地乱说一气,写这种文章如果不是缺乏起码的常识,就是在作欺人之谈、愚弄读者了。试分析如下。

第一,据阮元《南北书派论》统计,“其书家著名,见于《北史》、魏、齐、周《书》、《水经注》,《金石略》诸书者,不下八十余人”,他们的作品分散于各地各个时期,没有理由把南朝名家作品视为正宗,而对北朝名家书法视而不见,或斥之为“民间书法”。其时地分南北,艺术风格各擅胜场,正如刘熙载在《艺概·书概》中所评“北书以骨胜,南书以韵胜。然北自有北之韵,南自有南之骨也”,今人又何必厚此薄彼呢?实际上,只要稍为下功夫,即不难发现,北朝石刻文学遗迹中“名家书法”与“民间书法”还是可以区分的,如龙门二十品。

第二,北朝石刻文字以没有署名者最为常见,其中书法精品为多,艺术水准并不比同时或后代的名家手笔稍逊,仅因其不著书者名姓,就把它们归入“民间书法”,实在是强加于古人。例如墓志,大都出于王公贵族、嫔妃、士大夫等上流社会的人物之墓中,凭藉志文即可以判断,他们的身份地位名望有条件命令或聘请名家书写志文,择良工刻就。墓碑情况亦大致相同。在崇尚碑刻的北朝,缺少高明的书家和刻工是不可想象的,而时势也会为他们提供用武之地。但是,自古以来,文字与书法就是根据不同的场合、用途而各存攸宜的。如北朝书法中的造像记,目的在于造像而非题记,故多工匠手笔;若造像者身份地位较高或其他原因,能请到名家写题记,则又当别论。

有一件事可以为以上分析提供佐证。南朝梁代与萧子云齐名、书法“并见重于世”的王褒入北周之后,“崎岖碑碣之间,辛苦笔砚之役”(7),而“贵游等翕然并学褒书,文深之书,遂被遐弃。……后知好尚难及,亦改习褒书,然竟无所成”。(8)这个记载表明,书家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但亲临书丹,辛苦实为声名所累;北朝好书风气与南朝完全相同,个中高手自不在少数,或者某些人就是那些碑刻名作的作者,只是沿续汉代书碑习惯而不署名,这不能成为将其划归“民间书法”的理由。至于“贵游等翕然并学褒书”而致赵文深失宠,复获邯郸学步之讥,尤能使人看出北朝书法风尚的普及和人们对艺术风格所具有敏锐的判断力。此并非北字不如南书,系爱妍薄质之人情使然。

第三,北朝各少数民族政权无不汉化,从中央到地方,有着与江南五朝相同而完善的教育结构,书法辅文字而行,为小学必修课业,学子士大夫好书工书即势所必然。退一步说,假设他们拙于笔墨,也只是水平问题,与“民间书法”无关。有人根据北朝碑刻楷书夹带隶书字形点画的现象,认为楷书在民间演进较为缓慢,而将这类作品视为“民间书法”,即在情理之中。这完全是出于一种误解。

曹魏时期,锺繇三体领袖书风:一为铭石书,即八分隶书,以其古雅庄重、宜于铭石而别名之;二为章程书,即最初的楷书,以其便给实用,施之于小学文字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如秘书省抄写文件档案等;三为行狎书(狎,取草草不恭之义;后改作“行押书”,如签押之义,以通假为实,误),即行书,或谓该体系卫瓘斟酌张芝和乃父卫觊之法而创,又以其用于文章起稿而别名草藁、用于书信相闻而别名相闻书。“三法皆世人所善”,(9)意味着当时社会上下以这三种书体为日常实用文字。及至晋室南渡,继续禁碑、所以南朝盛行楷、行、草诸体。北朝碑碣极盛,铭石之书有隶、楷二体;隶书去汉日久,渐受楷书冲击而呈蜕化之势;楷书铭石则系风气日渐转移,某些厚古之人为求庄重,书碑时往往杂以隶体,正如汉代《夏承碑》等书隶而杂篆体的用意。由此可见,在对古代文字遗亦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是不宜轻下结论的。

还有一事,亦颇能发人深省。六十年代,考古发现了著名的《王兴之夫妇墓志》、《王闽之夫妇墓志》、《王丹虎墓志》等砖、石刻字,由此导致震撼书坛的《兰亭》大论辨。当时有些学者根据这些砖、石刻字,断言东晋时期“字体没有脱离隶书笔意”,士人楷书亦当如是,进而得出《兰亭》为伪托之作的错误结论。(10)其实,在禁碑的东晋,书家注意力根本不在铭石方面,而上述志文不避亲讳,内容简朴,书法粗率,刀凿痕迹清楚,说明王氏家族并不重视其事,由主葬事者择人书刻。其中《王闽之墓志》背面三行“嗣”字“司”旁之口漏刻两竖画,另一件《夏金虎墓志》则隶、楷、行杂糅,且不依界格,草草如同书稿尺牍,间有补字。二者都可以作为“民间书法”的坚证,却不宜用来比附穿凿《兰亭》一类书家墨迹。

第四,北朝书法为唐以后尊王重帖所掩,受人为的风气与正统观念所冷落,由此而使人产生错觉:在已经著名的书家作品之外,剩余部分都有“民间书法”之嫌。北朝风行佛教,寺庙僧侣比肩接踵,造像刻经触目皆是,上有所好,下必效之,什么人都可以许愿布施,从天子后妃到贩夫娼妓,留下了无数的礼佛书迹。一时间鱼龙混杂,石玉斑错,最后还是老百姓人多,留下的遗迹也多,无形中为论“民间书法”者提供了口实。

欧阳修《集古录》云:“南朝士人,气尚卑弱,字书工者率以纤劲清媚为佳。自隋以前,碑志文辞鄙浅,又多言浮屠,然独其字画往往工妙。”可惜欧阳修有此识见,却未能身体力行,致使倡碑之举迁延至清。他所言“文辞鄙浅,又多言浮屠”,指民间文化水平较低之人撰写的碑志文辞,并且多数与佛教有关;至于“字画往往工妙”、可以因文辞而联想到“民间书法”,也可以视文辞与书法为两个作者,如此,未必不能牵涉到“官方书法”或无署名的“名家书法”。

我们认为,学术研究一定要持谨慎严肃、客观科学的态度,切不可大胆假设、大心求证,以免误己误人。

二、“民间书法”证非

从文字学到书法史研究,有些人在提出“民间文字”、“民间书法”之后,似乎要证明一条真理:它们有着鲜明的革命性,不断地破坏旧有形式,推动新的书体产生和发展;官方总要被迫承认,书家也会从中汲取营养以规范成为新的楷模;之后是逐步走向僵化,再度引发革命,云云。这一切,集中表现在战国至魏晋间各种实用书体的演进、艺术风格的形成以及流派发展等研究上面。出于学术的考虑,这样做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问题是:被拿来当作证明材料的那些文字遗迹确实能代表“民间”吗?文字与书法的通行是否有阶层的差异或界限呢?

本人曾在博士论文《隶书研究》中全面地分析并回答了后一个问题:文字的通行使用是社会性而非阶层性的:在上下一致的文字政策和教育结构当中,熟练地掌握各种通行书体并具有较好的书写技术之考察标准也是统一的;在任何一个时代,只有因受教育的程度、本人努力的程度、悟性等差异而造成的书写技术与美感质量的种种分别。这样一来,即抽掉了某些人心目中文字与书法的若干发展变易规律之社会的和文化的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前一上问题有比较清楚、准确的把握。

首先,“民间文字”或“民间书法”有哪些可供依循的判别标准?人有以“潦草简率”概括之。疑问之一:春秋末年的《侯马盟书》符合这一特征,但大夫盟誓,何以要找民间书手来记录?疑问之二:战国时代的楚简、楚铜器刻款书法也符合这一特征,但楚王、卿大夫们为什么要欢迎并使用之?疑问之三:战国三晋货币文字有相当多的作品可以视为“民间书法”,那么,其中有些精美的作品系何人书刻(刻范之后铸出)呢?疑问之四:秦兵器刻款和《云梦秦简》同被学者们名为“草体”,而后者出自官府小吏之手,当然是官方认可的通行书体,如此,又怎样与那些工匠刻字相区别?汉晋间的疑问更多,不烦举例。实际上也毋需多说,这个标准的不成立是显而易见的。

有人以“俗体”为说,认为“民间文字”多见简体字、错误字,其实这个看法也靠不住。西周金文多出于王室作器,何以讹形异构随处可见,《侯马盟书》一个字有几种、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写法,难道由此可以确认作者来自民间?大家都熟悉的东汉《熹平石经》,系蔡邕等奉圣旨书写刊刻,目的在于正定五经文字,从《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依残石所收从‘竹’的字大量改从“屮屮”的情况来看,当时的士大夫、书法家们又何尝不在写“俗体”呢?

其次,“民间书法”之作者的身份如何确定?如平民、工匠、奴隶或刑徒、职业书手等等。还过,在确定作者身份属于“民间”之后,仍然不能肯定他们的作品一定是“民间书法”。

凡古代的读书人,从启蒙开始,都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书写训练,按照《说文解字叙》所引汉代《尉律》,至少为十年,训练的内容和标准由官方认可,并据以考试,这样,每一个学子的书法都会染上官方色彩。他们进则做官为吏,退则为民间俊彦,倘以后者身份作字,当如何判其性质,归属?官吏如果获罪谪居乡里,或沦为刑徒,似亦不应据其后来的身份而径指其字为“民间书法”。如《秦简·法律答问》的一条内容。

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耐为剃须,以示责辱,不及发)。

卜、史均为文职官吏,因过受罚之后,仍做与原职相同的工作,只是身份地位变了。那么,他们的字当如何看待?最著名的例子是衙吏程邈,因罪囚禁于云阳监狱,成为刑徒。卫恒在《四体书势》中说他于服刑的十年期间改写大篆,“少者增益,多者损减,方者使圆,圆者使方。奏之始皇,始皇善之,出为御史,使定书”。一般人都认为程邈作隶,或整理了隶书,但《说文解字叙》在新莽六书之三“篆书”条下,特别注明“秦始皇帝使下杜人程邀所作也”十三字,段玉裁认为错简,当移在“四曰佐书,即秦隶书”条下。(11)按,卫恒所述之书体改造方式和特征恰与小篆相符,亦合于《说文》,可信。李斯等作字书不过是依其字形编纂而已,段说非是。又,御史掌殿中兰台,负责制定文字政策,正用程邈之长。后代的文献记载如王愔《文字志》、羊欣《采古来能书人名》、张怀瓘《书断》等均列程邈为秦代书家,大概还没有人根据他的经历,说他写过十年‘民间书法’吧?其实,天下之大,罪官谪吏正多,他们或为农为工,或充军戍边,人在“民间”,而其书则不必一定划归“民间”。草圣张芝,一生不仕,难道因为布衣身份,即列其字为“民间书法”?如果说张芝名太大,不算数,那么众多精美的汉碑、北朝碑志作品,就因为它们无作者署名,而应列入“民间书法”?

汉武帝置张掖、武威、酒泉、敦煌四郡,既派兵屯守,又徙民以开发,即《史记·武帝本纪》所讲“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的情况。近百年来,先后在这些地区发现四、五万支汉代木简,引起学界书坛的震撼,余波至今犹存。有的人并没有对这些简牍书法进行过认真的研究,便断言它们出自社会下层人民群众之手,(12)致使其丰富的内涵简单化了。再如威武磨咀子汉墓出土的九篇《仪礼》简,有人指其为职业书手的作品,(13)而据考古报告,墓主人身份应为西汉成帝时文学弟子,或为文学弟子之师,该书为其生前诵习之物,死后下葬。(14)假设墓主人身份为平民,但根据他们知识水准,该简也不能属于“民间书法”。

第三,研究“民间书法”,还必须解决下列问题:社会可以划分为若干职业阶层,究竟应该从哪个层次来界定“官方”和“民间”?理论依据?可行性?在书法研究中的意义?“官方书法”和“名家书法”各自与“民间书法”的同异、关系?老实说,这些问题很难理出头绪,其根源在于“民间书法”这个概念本身的先天不足。

今天讲“民间美术”,指带有民族特色的美术形式,如泥人张的作品、杨柳青年画、剪纸、面塑、根雕……,均为民间世代传承的、自发的,与专业化的美术教育和作品有别。“民间艺人”,指非专业院校培养、确为民间土生土长的各种民间艺术人物。书法比较特殊,它基于实用,辅文字而行,是全社会的。

“民间”一词有针对性,且涵义宽泛,代表的社会阶层、人群组合比较复杂,如用以概括某一部分书法现象,或指某些阶层、人群的书法作品,势必要把它们孤立起来,也必须解释清楚它们和其余的部分有何不同,根据有哪些。

我们知道,从西周开始,中央和地方就实行统一的文字政策、教育结构与考试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录用人才。为此,乡邑的学校配合教学,还要经常地举行“较能”的比赛,书法即其中的一项。考较的标准要符合国家录用人才的规定,就不可能是“民间”的,尽管乡邑地处真正的“民间”。

我们也知道,论者的用意本在于“平民”、“大众”的作品,即目前所能看到的职业书手、工匠、奴隶、士卒、刑徒们书刻的那些文字遗迹。但是,在着手研究之前,应先把对象的基本情况搞清楚,以免自乱阵脚。之后要进行分类,以区别对待。例如,同为职业书手的作品,好的可以媲美于名家,差者不堪寓目,这就意味着书手之间存在着接受教育和书写训练等方面的程度差异。再后还要考虑到,不管任何人,只要他想使用文字,就意味着接触具有一定式样的通行书体,书写技术则是书体式样的基本保证。如此,多多少少都要接受既有规范的书写训练,或受其影响。在通常的情况下,既有规范可给人束缚,而更多的是它可以导人步入正途,步人审美与创造的空间。剩下的,就是如何评价规范,否则,任何奢谈都可能是对“民间书法”的一种亵读。

我们还知道,论者的用意本在于那些通过移情重新发现的书法美,即各种看上去粗陋、稚拙,却能在“丑”的表象下深蕴着自然率真、质朴生动之美质的“民间书法”,而不是它的全部。虽然审美存在着差异,却也透露出一点消息:“民间书法”并非都是佳作。那么,这种印象是否客观、合理?对研究“民间书法”是否公正?没有人这么考虑。还有一个问题,假设一个工匠用毛笔题写随葬明器,同时还要用刀凿刻砖为志,同一书体却表现为两种颇不相同的风格与水准,我们又当如何评说?要知道,刻砖之工艺的特殊性及其他相关因素往往会对作品的美丑和风格带来根本性的影响。那么,在研究“民间书法”的时候,怎样透过各种掩饰以接近真实的状态呢?怎样区分你的审美感受,是作品固有的、还是通过移情与联想赋予、追加的?如何排除误解和幻觉?

我们主张研究之前先做一些必要的调查。调查要有一定的数量,以便从中抽绎出某些共同、典型的特征和规律。不过,光凭书写技术、风格特征等书法本身的知识进行判断还不够,必要时应兼有其他手段的证明,才会使人信服。例如,刻署“工某”、“工隶某”、“某里籍某人”“某某之器重某斤容某升”等文字内容的战国秦汉金、石、漆器题铭、镜铭、砖瓦文字、卖地券、朱书或墨书陶文之类,都可以确认为“民间书法”,其背后则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15)的制度、器物用途及制作程序等综合知识作为判断的依托。再以汉简为例,如果出土于西北边塞的官署遗址,十九为戍卒作品,如果内容是每天的巡哨日记,就会十分可信;如果出土于边塞的官署遗址,且内容为重要的文件或书籍,字迹也比较规范,多半不会是“民间书法”;还可以进行比较判断,安徽阜阳汉简的内容为《仓颉篇》、《诗经》等书籍,系墓主人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生前诵习之物,当出自训练有素的文吏之手,而同出的漆器文字均为工匠作品,一望即知。

即使同为工匠作品,水平差距有时也会很大。例如满城汉墓出土的铜鋗铭文、《汉金文录》收录的上林铜器铭文,以器为藩王、天子所用,自然要择能工巧匠为之,其刻款的精美,为汉代金文之冠;太原东太堡出土的铜器铭文点画狼藉,逊色多矣。又,咸阳博物馆的一件秦器,刻铭“修武府”三字,小篆,其工不下于秦刻石,秦权量诏版刻铭稍嫌简率拙陋,及至咸阳出土的秦刑徒墓志,刻画粗劣潦草,已相去霄壤了。可见,研究任何问题,都不能执一而论。

要想使研究深入,避免简单、武断的错误倾向,必须学会辩证地思考问题。例如著名的《开通褒斜道摩崖刻石》,方朔《枕经堂金石书画题跋》称其书法“以篆为隶”,康有为《广艺舟双楫·说分》也认为是“以篆笔作隶”,均系误解。理由之一,自西汉晚期至东汉中期,刻石之风尚未盛,故多简陋之作,很少有人追求“蚕头雁尾”的波势与飞扬的八分挑法。非其不能,是不为也。刻石只为记事,书丹之后,即随工匠率意凿刻,致使此石之外如《三老讳字忌日刻石》、《王君平阙》、《封龙山颂》、《石门颂》等一些名作均以粗细匀一的笔画刻就,兼有“名家书法”(或以“官方书法”)与“民间书法”的双重特点。理由之二,实证材料的支撑。1959年,河北定县北庄东汉早期墓出土174通刻石和墨书题字,编号15、110二石字之捺画挑法均双钩圈刻面成,表明工匠亦知书法时尚,只因加工不易,遂以权宜之法聊寄审美之一时所及。同出陶釜“大官釜”三字也有两个捺画双钩刻出其肥厚的丰姿,其余以单线式笔画刻就。另外,嵩山三阙之一的《太室阙铭》隶书捺画亦均用双钩法刻出,且时作夸饰,肥厚异常,其余都是粗细匀一的笔画。这种有违书写原貌、掺杂刻工匠心的作品不仅是明辨旧说之非的坚证,(16)而且也是更好地认识“民间书法”的生动事例。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把“民间书法”改名为“大众书法”,以此作为本文的结尾。

(原载《书法研究》1995年3期)

注释:

(1)关于《史籀篇》,可参阅王国维《观堂集林·史籀篇疏证序》;丛文俊《中国书

法全集·商周金文·籀文考述》,荣宝斋,1993年。

(2)秦书八体,指秦代通行的八种书体,详许慎《说文解字叙》。

(3)参阅陈槱《负暄野录·小王书》。

(4)黄庭坚《山谷题跋·跋周子发帖》。

(5)米芾《海岳名言》。

(6)参阅李绍文《皇明世说新语》。

(7)事见《周书·王褒传》、颜之推《颜氏家训·杂艺》。

(8)事见《北史·儒林·赵文深传》。

(9)关于锺繇三体书,见羊欣《采古来能书人名》、王僧虔《论书》。

(10)详见《兰亭论辨》中王一羽等人文章,文物出版社,1973年。

(1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12)黎泉《西北汉简书艺略述》,载《现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80年。

(13)朱仁夫《中国古代书法史》第二章五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14)甘肃省博物馆《武威汉简在学术上的贡献》,载《考古》1960年8期。

(15)《周礼·考工记》。

(16)详见康有为《广艺舟双楫》中《传卫》、《备魏》、《取隋》、《体系》、《导源》、

《十家》、《十六宗》、《碑品》、《碑评》诸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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