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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 文字(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都构成职场性骚扰)

句子大全 2016-04-03 2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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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18:30不见不散#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隐性侮辱,受害者通常受困于“脸面”或个人隐私而忍气吞声。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女权意识的觉醒,“性骚扰”逐步从道德范畴抽离成为了法律概念。

01

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首次立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0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此前的法律,对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

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

1.“违背他人意愿”是构成性骚扰的前提,规定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性骚扰方式;

2.职场性骚扰概率高,民法典规定了用人单位义务与责任,以减少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的情况;

3.男性也是受害对象,而且性骚扰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如果出现民法典界定的性骚扰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

据调查,职场性骚扰在性骚扰中占比较大。

那么在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到底该担何责呢?

典型案例

案情:

张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约成为艺人。

合同签订后没多久,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就对张女士起了色心。

经常性的给张女士发微信、打电话,从起初的日常关心到后来的表达好感。

张女士察觉后,明确拒绝了刘某。但刘某反而变本加厉,不仅发送更露骨的微信,还威胁起了张女士。

张女士一方面不想失去工作,一方面又厌恶刘某。

后来,因为刘某长时间的骚扰和纠缠,张女士日渐烦躁,后患上抑郁症。

因无法继续演艺事业,张女士向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结果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因张女士患抑郁症与刘某的骚扰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必然对《演员经纪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女士因刘某的骚扰行为患抑郁症,证明经纪公司未对该演员尽到保护责任,经纪公司在相关合同条款的履行上构成违约。

故该演员发送《解约通知函》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此外,刘某系有家庭之人,这种对婚外异性展开持续追求并最终演变成骚扰的行为突破了道德底线,我们应当对其相关行为予以谴责。

如果当时刘某的行为再过分一些,则可能构成猥亵罪,甚至强奸罪。

还记得今年3月份,有“现代电影的挽救者”美誉的美国金牌制作人哈维·韦恩斯坦,被爆出借工作之名性侵女星及相关人员70多人,经美国法院调查审判后,最终被判处23年的监禁。

更由此引发了“Metoo(我也是)”美国反性骚扰运动,呼吁所有曾遭受性侵犯女性挺身而出说出惨痛经历,并在社交媒体贴文附上标签,藉此唤起社会关注。

如今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所有女生们也不必再忍气吞声,你必须清楚,一时的忍气吞声反而会给你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所以一旦遭受到性骚扰,立即向相关单位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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